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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謝明達無罪定讞之三點質疑

黃錦嵐 2018年08月23日 00:02:00
民進黨籍前台北市議員謝明達,最高法院認為,因無從認定謝推薦人事與收受賄賂間具有對價關係,在罪證不足下,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自為改判「無罪」定讞。(圖片取自財團法人中衛發展中心)

民進黨籍前台北市議員謝明達,最高法院認為,因無從認定謝推薦人事與收受賄賂間具有對價關係,在罪證不足下,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自為改判「無罪」定讞。(圖片取自財團法人中衛發展中心)

最高法院自為判決改判前民進黨台北市議員謝明達貪污案無罪定讞,不止引起輿論撻伐,連司法院內網「法官論壇」也罵聲連連,受命法官黃瑞華(甚至包括審判長陳世淙)的政治意識型態光譜偏綠也被起底並放大檢視,其實,撇開「政治判決」的質疑不論,本案純就法論法,亦有幾點疑慮,值得商榷。

 

首先,黃瑞華的無罪論證是否犯了「割裂觀察論證」之謬誤?頗有疑慮。

 

以「割裂觀察論證」方式,將卷內各項證據割裂觀察,單獨評價並各個擊破,判被告無罪,是一、二審常見的誤判(甚至是放水)類型,最高法院多年來幾乎都是以以下的「例稿化裁判要旨」,指正一、二審此類型誤判:

 

「證據之取捨及其證明力如何,雖屬於事實審法院自由判斷之職權,惟其所為判斷,仍應受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之支配,且法院應斟酌調查所得之各項直接、間接證據,本於推理作用而為綜合判斷。倘事實審法院對於證據之判斷,欠缺其合理性或適合性而與事理顯有矛盾,或僅將卷內各項證據,予以割裂觀察而單獨評價,均與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有所違背,所為判決當然違法。」

 

以上要旨的行文語氣,雖然是最高法院指摘事實審,但是,若以同樣的審查標準觀察最高法院改判謝明達無罪之理由,可以赫然發現:「這不就是一、二審無罪判決常犯的「割裂觀察論證」嗎?」、「最高法院判決也會犯割裂觀察論證謬誤!」。發出驚嘆並提出質疑者,主要是來自司法圈內的「內行人」,甚至最高法院內部也有質疑之聲,尤其曾檢閱過謝明達案卷證的法官,只是為尊重審判獨立,無人公開質疑罷了(相信連最高法院院長鄭玉山也不敢過問)。

 

據筆者了解,參與審判本案的5位法官中,除了審判長陳世淙、受命法官黃瑞華之外,另3位陪席法官─陳宏卿、洪于智、楊智勝,在評議過程中,雖然曾提出質疑,但因3位法官都是資淺的調最高法院辦事「三專生」,故在審判長及審判長代理人(即黃瑞華)的堅持下,不敢堅持已見,更不敢寫不同意見書,即讓無罪判決通過評決,「票票不等值」,這是調最高法院辦事「三專生」參與審判的弊端類型之一(當然,「票票等值」也可能衍生「三專生」聯手架空資深法官的弊端;另外,調最高法院辦事法官可否在裁判書上簽名判案?依法院組織法第51條規定,也是有疑義的)。

 

其次,「是否有對價關係?」應屬事實審應調查事項,最高法院是法律審,在事實仍有疑義前提下,豈可逕行認定無對價關係而自為判決無罪?

 

最高法院這份無罪自為判決或許是黃瑞華法官急於終結二、三審之間陷入「乒乓球纏訟」的產物。這點,從黃瑞華法官上次發回更審時,已質疑「對價關係」存在,可是,高院更二審還是堅持認定有「對價關係」,以及黃瑞華法官發布的新聞稿中強調「以防免案件在二、三審間作無益擺盪,有礙被告速審權。」,即可看出端倪。

 

謝明達被訴貪污案已纏訟18年之久,黃瑞華亟欲終結纏訟,是值得肯定的,但是,自為改判謝明達無罪,卻是既甘冒大不韙、有濫權之虞,又形同狗咬耗子,顯屬自找麻煩之舉。

 

就審判實務而言,事實審堅持無對價關係判被告無罪,最高法院最後尊重事實審的判斷,讓案件無罪定讞的案例不少(例如,警員朱政隆被訴貪污案及前台中市議會前議長張宏年被訴貪污案),但是,事實審堅持有對價關係判有罪,最高法院未經調查程序,堅持無對價關係,無須再發回更審,即逕行改判無罪的案例卻是絕無僅有,本案是唯一特例。
「特例」固然不能與「違法」或「謬誤」逕行劃上等號,不過,在事實仍有疑義前提下,逕行認定無對價關係而自為判決無罪,十分不宜,至為顯然!

 

有位資深法官舉例說,假若謝明達收取220萬元的事實俱在,只是究竟是單純借款或者為賄款,仍有疑義,都能以「無對價關係」而逕行改判無罪,那麼,前交通部長郭瑤琪被訴貪污案,連「賄款二萬美金」都未扣案,豈非更可以逕行改判無罪?

 

再次,其他被訴行賄罪的共同被告判無罪定讞,其行賄時間都是發生在舊法不罰職務上行賄罪的時代,判無罪是行為不罰,並不代表無行賄謝明達之犯行。因此,要論證被告謝明達是否有收賄犯行,仍須經過嚴謹的調查程序,才能論斷,豈可引行賄共犯已判無罪定讞作為謝明達無收賄犯行之依據?當然,這部分論證,也有「割裂觀察論證」疑慮。

 

最後,附帶提一下司法有趣現象:本案不止輿論波濤洶湧,法官論壇也炮聲隆隆,最高法院內部也頗多私議,但卻沒有人膽敢公開表示意見。因此,對社會大眾而言,司法體系是一片靜悄悄,毫無自律、公議可言,事實上卻非如此。

 

※作者為前資深司法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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