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傳真:修訂逃犯條例 香港難保獨特地位

李芄紫 2019年03月18日 07:00:00
一宗發生在臺灣的兇殺案成爲香港政府修訂《逃犯條例》的藉口。(圖片擷取自Youtube/東森新聞)

一宗發生在臺灣的兇殺案成爲香港政府修訂《逃犯條例》的藉口。(圖片擷取自Youtube/東森新聞)

一宗發生在臺灣的兇殺案成爲香港政府修訂《逃犯條例》的藉口。事源2018年情人節,香港一少女在臺灣旅行時,懷疑被其香港男友陳同佳殺害並棄屍於野外。男友返回香港後,因再涉及挪用死者存款而被捕,事件才被揭露。可是,由於香港與臺灣之間沒有引渡協議,香港相關刑事條例又寫明對外地發生的刑事案不具備管轄權(即便疑凶和受害人都是香港人),所以沒有方便的途徑把疑凶轉到臺灣審理。去年2月起,台灣地檢署曾三度去信港府提出司法互助,希望港府提供案件相關資料,惟始終未獲回應。

 

隔了差不多一年(2月13日),香港保安局突然提出修改《逃犯條例》的諮詢案,局長李家超聲稱,把逃犯移交可一次性適用於包括台灣的「香港以外中國其他地區」,令案中的男友嫌犯可從香港引渡回台灣受審。此事在香港政界頓時引發軒然大波。

 

現行法例中,逃犯移交的框架由第525章《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及第503章《逃犯條例》所定。移交程序是由特首收到外地請求下發出命令,在憲報刊登,由立法會「省覽」(有權廢除),如無廢除則可轉交法院,由法院最後「把關」和移交。

 

兩個條例都規定不能把「刑事犯」移交給中國大陸、澳門和臺灣。《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第三條明文規定:「本條例不適用於香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之間在刑事事宜上的協助的提供或取得」,《逃犯條例》第二條「釋意」中列明移交逃犯安排適用於「(i)香港政府及香港以外地方的政府(中央人民政府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的政府除外);或 (ii)香港及香港以外地方(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除外)」。

 

一般性的長期移交

 

因此,政府聲稱有必要「填補漏洞」,否則香港會成爲「逃犯天堂」。政府提出的方案是,刪除上述兩項法例中的「不適用於香港與中國其他部份」這句話,明確將《逃犯條例》下的「一次性個案移交安排」與「一般性的長期移交安排」區分。原先與香港有「引渡協議」(事實上因爲香港不是國家,沒有用引渡這個詞)的國家和地區,適用「一般性的長期移交」,而移交逃犯到「三地」用「一次性個案處理」,在特首提出後,不需經過立法會,直接讓法院處理。

 

現在香港嫌犯不能移送大陸(也不能移送臺灣),修訂之後就可以。政府與建制派安撫民心,但辯護的理由通通難以成立。

 

第一,他們強調,涉及移交的罪行之局限在《逃犯條例》附錄一中的46項,政治犯不會被移交。可是近年來,中國「依法治國」,把很多異見人士以「經濟犯罪」的名義抓起來,而經濟犯罪就在46條罪名之内。如果中國要刻意在香港抓一個人,大可先給他安一條經濟罪名,再要求香港移交。

 

第二,他們強調,移交是「一次性個案處理」,但政府如果隨時可以動用這種「一次性」的權力,也就相當於把移交常規化了。

 

第三,他們強調,移交由特首發起,特首不會隨意行事,可以放心。但特首是中央任命的,在基本法中,特首有「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的「職權」,這種「職權」實際就是「義務」,中央的命令特首不可能抗拒。

 

第四,他們強調,移交還有法院把關,要港人相信法院。香港的法官的獨立性在近年已經備受質疑,在中央「要人」時能否頂住壓力,已經不能抱太大希望。更何況,就算法官完全是獨立的和能不受壓力影響,審理是否移交與是否罪名成立是完全不同的程序,後者對證據要求很高,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而前者,通常只看表面証供是否能成立。

 

其實,即便有立法會,也未必能把關,因爲立法會要否決特首命令,需要直選議員和功能組別分組點票,反對派根本無從通過否決議案。但反對派至少可以在程序上拖延一下時間,或者增加一下輿論壓力。

 

更荒謬之處是:如果移交到與香港有引渡協議的地區,「一般性的長期移交」要經過三重程序(特首、立法會、法院),而「一次性移交」這種原本應該更謹慎的案件,程序反而簡化了,繞過立法會一關。

 

一旦修法成功,能在香港的「逃犯」能移交大陸,這固然能夠把一些真正的逃犯繩之於法,但帶來的負面影響遠遠大於正面影響。

 

一國兩制刻意的設計和安排

 

首先,「逃犯」不能移交大陸的安排不是一個「漏洞」,而是一國兩制刻意的設計和安排。中國與香港法律制度差別太大,香港的法律制度建基於普通法、法治和司法獨立;中國的法律制度最多是「依法治國」,法律是統治的工具。當年(至今亦然)很多人都擔心,如果兩地能移交「逃犯」,「逃犯」的法律權利得不到在香港一樣的保障。一國兩制刻意在非國防外交層面盡可能地「分開為兩制」,在司法區域上分隔是極重要的内容。

 

1980年代曾出任基本法諮詢委員會委員的自由黨榮譽主席田北俊早前指出,當年委員是深思後刻意不與內地移交逃犯,以換取商界安心。香港大學法律教授、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認爲,基本法起草時無特別考慮作何種刑事司法協作,「這未必是漏洞」。前律政司長黃云龍司長2005年擔任律政司的時候,在《中英聯合聲明》生效20周年午餐會致辭說:不少人在基本法頒布後仍預言1997年後香港會沒落,但「移交香港的逃犯會被送回內地等」等預言全部落空,「一國兩制」構想非常有遠見,而且一直在特區落實執行,「香港的法律制度建基於普通法、法治和司法獨立。雖然跟內地不同,這個制度在新的憲法秩序之下仍然得以全面保存」。

 

其次,修例會影響大批香港人。香港的政治敏感人物以及「踏入中國紅線」的學者,只要與中國有聯係,很容易被扯進法網。

 

附錄一的46條罪行中有幾條特別值得注意。

 

第11條,「與公司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包括由高級人員、董事及發起人所犯的罪行)」。這條罪行可以包括「非法經營罪」。比如説,像李波、林榮基那樣,在大陸向大陸買家郵寄中國不能出版的書籍,或者利用大陸淘寶網站買書,就可以算是「非法經營」。

 

第14條,「與保護知識產權、版權、專利權或商標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這對出版界和作者來説,只要大陸提出侵權訴訟(不管是否成立),就有權要求移交。

 

第29條:「關乎出入境事宜的罪行」。很多民主派人士當年都參加過「黃雀行動」把大陸民運人士帶到香港。中國可以要求香港把這些民主派送回中國受審。

 

第35條,「涉及非法使用電腦的罪行」。在香港「不誠實使用電腦」已經是一條籮筐罪,任何「非法活動」只要涉及使用電腦和手機,都可以加告一條這樣的罪名。舉例如果一個研究中國工運的學者,支持過深圳工運,只要給他們發過電子郵件支持,或者在網上呼籲,就可能涉及這條罪行。

 

其實,不但這些「敏感人物」,就連普通商人也很容易在經濟活動中被捲入「可移交的罪行」之列,比如「第36條,與財政事宜、課稅或關稅有關的罪行」就管得非常寬。很多香港商人在大陸(尤其是早年)都有「灰色經濟」的歷史,很容易被秋後算賬。第38條「重婚」對不少在大陸「包二奶」的香港商人更是懸在頭上的利劍。

 

因此,毫不意外,商界雖然身為「建制派」,也紛紛提出反對。當然他們說得婉轉些,說什麽「不是擔心内地法制不公平,而是香港人對内地法律不熟悉,容易誤墮法網」之類,内心的擔憂是一致的。

 

第三,修法更會影響外國人。在孟晚州事件之後,各國人士已經對「引渡」提心吊膽。中國華為高層害怕到與美國有引渡協議的地方,外國人當然也害怕到「能引渡回中國」的地方。西方世界對香港法律制度的信任,是香港至今尚能保持國際獨特地位的最後基石。

 

在孟晚州事件發生後,中國在國内連抓兩個加拿大人,拘留至今超過三個月,拘留地點不得而知,家屬無法聯絡,不得請律師,就連受什麽指控也只是剛剛才宣佈(所謂「刺探中國情報」),最多只有加拿大的「領事保護」,可以避免肉體上受虐待。這和孟晚州在加拿大可以請律師,獲得保釋,住大屋,自由活動,甚至可以反告加拿大政府等,形成鮮明對比。

 

香港不但是一個商業中心,也是知名的情報中心,還有很多外國學者在香港從事中國不喜歡的研究。外國信任香港是因為香港大致上還能有加拿大這樣的法治底線。修改《逃犯條例》頓時把香港變成風險極大之地。外國商人很難再把香港作為商業基地,香港的學術機構也不容易吸引外國學者。

 

於是,美國商會帶頭反對。就連一向發言謹慎的美國駐香港總領事唐偉康在香港無線電視的「清心直說」節目訪問中表示修改條例有些草擬內容和方式,可能影響到美國和香港的雙邊協議的實施。他更不排除下一份對香港的相關報告中會「更嚴厲批判香港」,這直接影響美國的《香港政策法》,不排除美國取消把香港視爲單獨關稅區以及與大陸不同的科技輸出管制區的政策。這對香港地位的打擊是致命的,香港要做國際金融中心和科技中心,只能畫餅充饑了。

 

修了法之後正義反而不能伸張

 

香港政府喜歡利用特定有利事件推動議程。比如用議員議會宣誓「宣揚港獨」,就順手人大釋法,進一步利用釋法「DQ」其他無論如何算不上「宣揚港獨」的議員。這次修法又是一個例證。被害少女遭遇令人非常同情,其男友涉嫌謀殺,卻由於「制度缺陷」(李家超所言)無法彰顯正義,也令人氣憤。加上死者母親的哭訴,也賺人熱淚。

 

於是,在輿論上,修法確實有一定民意。香港也不應該永遠成爲「逃犯天堂」。但這次利用「民意」推進修例已超過了很多香港人的底線,嚴重損害各界對「一國兩制」的信心。尤其是影響這麽大的修訂,要急於在本年度立法會會期通過(7月底前),這根本說不通。

 

其實,如果要伸張正義,也不是沒有其他選項。有議員提出可以支持修法專門針對臺灣,或者專門針對這個案件(即加上所謂日落條款),都被保安局長拒絕,強調必須一次過修補所有「漏洞」。

 

對香港政府宣傳戰最不利的,還在於臺灣拒絕香港在修例後,把臺灣視爲「中華人民共和國」一部分的處理方法。現行香港法例雖然把臺灣理解爲「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但由於法例排除了與臺灣進行移交安排,臺灣實際上不「感到」被香港法例影響。但如果修例能處理與臺灣的移交安排,臺灣一旦與香港移交,就等於要接受香港這個立場。臺灣政府已經明言不會在這樣的框架下處理香港少女被殺事件。原先宣傳修法爲了伸張正義,如果修了法之後,正義反而不能伸張,這樣又修法幹什麽?

 

港府何以急於修法?有傳是中央要求。但中央一再否認給港府施加壓力,而且最近建制派的商界北上開「兩會」,探過口風後也紛紛要求港府審慎行事。可見這次香港政府一意孤行急於修法,很可能不是中央的要求,而是香港政府主動「獻媚」,或者曲線為「23條立法」造勢。

 

※作者為香港政治評論家

 

關鍵字: 香港 逃犯條例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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