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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警無罪:大家一起來講理

翁達瑞 2020年05月02日 00:00:00
法治國家不能把犯人當病人縱放,也不能把病人當犯人監禁。這起殺警事件的案情單純,判決引用的法條簡短,如果大家願意「講理」,是非對錯很容易釐清。(資料照片/葉信菉攝)

法治國家不能把犯人當病人縱放,也不能把病人當犯人監禁。這起殺警事件的案情單純,判決引用的法條簡短,如果大家願意「講理」,是非對錯很容易釐清。(資料照片/葉信菉攝)

搭乘台鐵火車逃票的殺警嫌犯鄭再由,在法院一審被判「無罪」。這個判決出爐後,可謂全國譁然,舉凡政客、名嘴、學者、網民等,紛紛加入聲討;恐龍法官、司法改革、人身安全等話題再度佔據版面。可惜的是,灑狗血的人多,講道理的人少。

 

我是一介平民,既沒有官銜,也沒有麥克風,但我有一支學者的筆。針對殺警無罪的判決,就讓我帶著大家一起來「講理」吧!

 

首先,我發現對判決「義憤填膺」的人,有一大部份並沒有閱讀判決書。這些人充滿情緒,詛咒與辱罵法官,但毫無事實根據。台灣的司法官超級難考,除非這位法官「喪失心智」,否則不會輕率做出舉國譁然的判決。

 

講理的第一步,就是搞清事實,而且不困難。這份判決書兩造的說詞並陳,雙方對事實的認定沒有重大歧見,只是解讀不同,最後的認定取決於法官的心證。此外,法條的引用也相對明確。在判決書的第三條,承審法官引用刑法第19條第1項的規定,認定被告在行為時有精神障礙,不能辨識行為違法,因此判處被告「無罪」。

 

無行為能力者「不罰」,承審法官引用的法條無誤。又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301 條的規定,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承審法官的判決書也符合法條規定。問題是,「不罰」與「無罪」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但刑事訴訟法卻把兩者混為一談。這是判決引起軒然大波的主因。

 

就法條的引用與證據的採納,承審法官的判決可稱四平八穩。事實上,在全民皆曰可殺的氛圍下,這個無罪的判決頗具道德勇氣。輿論把箭頭指向承審法官,甚至指控她縱放人犯,我不認為有充足的理由。

 

刑法的審判是「三方」對陣,參與者有被告、檢察官、和法官。在這個案件,被告律師請求精神障礙的鑑定,並佐以被告長期接受治療的人證與物證。如果檢察官不服,大可在法庭質疑被告的就醫紀錄,或挑戰醫師的鑑定結果。最後法官做成無罪的判決,顯見被告律師的攻防比檢察官技高一籌。

 

如果輿論要抓戰犯,目標不應該是角色中立的法官,而是法庭攻防輸給被告律師的檢察官。

 

輿論對這個案件最大的質疑,就是精神障礙者殺人無罪,或精神障礙成為脫罪的藉口。這兩個說法都沒有道理,扭曲了法官的角色。被告是否有精神障礙,由不得法官片面認定,而需經過專業的醫學鑑定。在鑑定的過程,嫌犯要「裝瘋」瞞過鑑定人員並不容易。

 

即便精神障礙的鑑定有疏失,這也是「醫學」爭議,而非「司法」不公。

 

更重要的是,公權力的建立有一條供應鏈,法官是面對人民的最下游;上游還有檢調單位與立法機構。恐龍判決可能出自恐龍法官,也可能來自恐龍檢察官,甚至是恐龍法條。法官站在第一線面對人民,承擔了恐龍判決的所有責難。

 

以本案為例,法官的判決引用了兩個法條。除了刑法第19條第1項的精神障礙條款,還有刑法第87條。後者規定精障罪犯得接受強制治療,時間最長五年。本案的無罪判決附帶了五年的強制治療。承審法官不僅依法判決,而且還處以強制治療的最高年限。

 

那些責難法官沒有判處「永久監禁」的人,完全搞錯了對象。承審法官未判處被告接受長期的強制治療,這是「立法」的不足,而非「判決」的缺失。如果強制醫療五年算是「恐龍判決」,那是因為有「恐龍法條」在先。法官的角色不包括立法,因此只能依法判決。

 

法官依法判決沒錯,難道受害人倒霉嗎?很不幸的,精障病患的暴力犯罪,就像其他隨機意外一樣,碰到的人倒霉。每個社會都有所謂的「無過失」意外:有人在山邊被落石擊斃,也有人騎機車撞到流浪狗摔死。除了國家的急難救濟與私人的保險理賠,碰到類似隨機意外的人,也真的只能自認倒霉。

 

只因為「隨機意外」的禍首是暴力精障病患,不會改變事件的本質。判處暴力精障病患死刑,其荒唐的程度,不下於粉碎砸死路人的落石,或處決造成車禍的流浪狗。

 

針對具有暴力傾向的精障病患,文明社會的正當作法,就是建立一個安全網,治療甚至隔離當事人,避免他們在人群中隨機犯罪。文明社會不會放任精障病患四處遊蕩,等悲劇發生後,再給予最嚴厲的法律制裁。

 

法律對精障病患網開一面,是文明社會該有的人權保障。涉及暴力攻擊的精障病患不是犯人,而是病人。病人應送進醫院,不是關入牢房。何況疾病的發生有隨機性,精障病患可能就是你我的的家人,甚至是你我本人。罹患精神障礙已屬不幸,病患沒理由再接受法律的二度傷害。

 

然而保障精障病患的司法人權,不能以人民的安全為代價。文明社會必須賦予國家權力,隔離具有暴力傾向的精障病患,避免他們傷及無辜。這種隔離直到痊癒為止,不必有時間限制。在隔離期間,國家要提供充分的醫療照顧。這種公權力介入的強制隔離就醫,並沒有違反憲法對人身自由的保障。

 

以上的論述就是講理,根據事實,沒有情緒。法治國家不能把犯人當病人縱放,也不能把病人當犯人監禁。這起殺警事件的案情單純,判決引用的法條簡短。如果大家願意「講理」,是非對錯很容易釐清。就算一審的判決有瑕疵,還有上訴的救濟管道,何須整個社會加入集體聲討?

 

※作者為美國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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