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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評:這樣的監察院廢掉剛好

主筆室 2020年06月22日 07:02:00
監察院如何從「整飭官箴」變遷為幫當政者「剷除異己」的工具,與它的制度設計有密切關係。(資料照片)

監察院如何從「整飭官箴」變遷為幫當政者「剷除異己」的工具,與它的制度設計有密切關係。(資料照片)

趕在本屆監察委員任期結束前,監察院裡的馬系(馬英九提名)監委通過對陳菊時代的高雄市政府的糾正案,案由是發生於六年前的高雄731氣爆事件民間善款運用不當。由於這糾正案針對性十足,監察院裡的蔡系(蔡英文提名)監委群起反對,但人數居於劣勢,只能眼睜睜地看著糾正案通過。蔡系監委心有不甘,於是破天荒地寫下「不同意見書」,認為自家監院所提的糾正案根本撈過界,實在無法認同。

 

731氣爆事件發生後,來自全國各地的善款湧至高雄市政府,為昭公信,所以成立了一個以民間代表為主,政府功能為輔的基金會監督善款使用。由於類似組織極少有前例,法令更沒有明確規範,所以善款使用的範圍自然有不少爭議。但可以確定的是,所有善款的使用必須由基金會同意,監察院審計部與行政院主計總處多年查核也認為沒有不妥,何以這群馬系監委急著在卸任前對此提出糾正?原因當然是陳菊被提名為下屆監察院院長,反正行將卸任,對陳菊撥桶髒水又何妨?

 

很多人說監察委員是古代「御史大夫」,其實它還有另個封號叫「血滴子」;監察院如何從「整飭官箴」變身為幫當政者「剷除異己」的工具,必須從它的制度設計談起。

 

孫中山發明了五權憲法之後,中華民國《憲法》起草者張君勱根本不知道如何賦予監察權產生方式與權力來源,最後只好非常古怪地透過各省市議會選舉監委,組成監察院。國民黨政府來台灣之後,部分可改選的監委都透過臺灣省議會與北高兩直轄市議會選舉,卻屢屢發生賄選弊案。直到1992年的第二次修憲將監委產生發生改由總統提名,國民大會同意;2000年4月第六次修憲廢除國民大會,又將同意權改由立法院行使,也開啟了朝野政黨在監察院惡鬥的局面。

 

2004年底,當時的陳水扁第一次提名監察委員,由於當時朝小野大,於是提名了國民黨籍的前交通部長張建邦出任院長;但泛藍強力杯葛,名單就卡在立法院的程序委員會,使得監察院懸缺3年半。一直到馬英九執政後重新提名新黨大老王建煊與前民進黨立委沈富雄搭檔,王雖順利過關,但沈在綠營不支持、藍營跑票的情況下被刷下來。而六年後,馬英九再提無黨籍的張博雅及曾任原民會主委的孫大川搭檔,其中張博雅僅獲57張同意票,剛好驚險低空成為監察院長。

 

《憲法》規定,監察委員必須獨立行使職權,因此總統在提名監察院正副院長及監委時,有絕對的義務必須注意到黨籍的平衡與比例。要不就藍綠(綠藍)配(如王建煊搭沈富雄),要不就索性為無黨籍(如張博雅與孫大川)。在多數台灣人根本不知人權為何物的時代,陳菊就開始涉獵並深耕人權議題,還曾任台權會會長,她勝任監察院長並無疑義;不過陳菊同時也是民進黨大老,她成為監察院長被提名人後,搭配一位在泛藍支持者心中形象不差的國民黨政治人物為副院長,既非酬庸,也非分贓,而是合理的政治安排,要稱它是政治算計實在太過沈重。

 

這兩天,有關監察院副院長的提名爭議,有太多似是而非的說法。諸如,既要兼顧朝野平衡,何不開啟朝野協商,由在野黨推薦人選?原因是,《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透過政黨合議討論監察院人事,明顯有違憲疑慮。諸如,監委職司官箴,提名人選容不得些許「污點」(如官司訴訟)?提此主張的人恐怕都忘記了,當年民進黨籍的國科會副主委謝清志、中研院院長翁啟惠等等人從被起訴到無罪的過程,是如何含冤莫白?這種假起訴官司以為政治攻防的說法,與馬系監委對陳菊撥髒水的心態其實相當接近。

 

在黃健庭黯然退出監院副院長提名之後,另一位提名人選陳伸賢也表達婉拒。表面上,攻擊陳伸賢的理由在於他曾因后豐大橋斷橋案被監院彈劾(但此案公務員懲戒委員最後決議不懲處,此也為監察權積弊之一),實際的理由其實是他曾擔任朱立倫的副市長。這些攻訐的背後恐怕都忘記了,陳伸賢曾是陳水扁執政期間表現極為優異的經濟部水利署長,可以橫跨藍綠的優秀文官被硬生生地染上政治色彩,作為不適任監委的理由,根本結黨營私。更不用說,曾任多屆民進黨立委與行政院秘書長的陳景竣,只因他台北市副市長任內沒有幫吳音寧說話,就成為不適任監委的罪狀,已經是赤裸裸地黨同伐異了。
 

監委的提名與同意權的行使,必須兼顧「力」與「理」;「力」是過半數立委的同意,「理」則是提名與同意權行使的理想性,只有在理想與現實之間小心翼翼地平衡,監察權才有可能發揮作用。但如果主要政黨總以「非我族類」的心態看待監察院,藍綠支持者也習慣地用政治主張審查監委(正副院長)是否適任,那監察權就無可避免地成為「血滴子」;這樣的監察院只有早點關門,才能早點少些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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