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砸42億併購好樂迪遭公平會4度否決 錢櫃提訴訟26日獲判敗訴

上報快訊/黃怡潔 2020年11月26日 21:10:00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錢、好結合案整體利益明顯小於限制競爭的不利益,26日判錢櫃敗訴,可上訴。(合成畫面/維基百科、Google map)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錢、好結合案整體利益明顯小於限制競爭的不利益,26日判錢櫃敗訴,可上訴。(合成畫面/維基百科、Google map)

錢櫃擬收購好樂迪4度遭公平會否決,錢櫃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公平會應准許這件事業結合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錢櫃併購好樂迪案,恐排擠其他競爭對手,或損害消費者權益,26日判錢櫃敗訴,可上訴。

 

公平會審查錢好結合案,分別於2007年、2008年、2009年否決。錢櫃2019年2月27日再次提出申請,公平會認為,錢櫃及好樂迪營業額在視聽歌唱業為2大龍頭,市占率加總後約4成5,公平會認為錢、好結合,對限制競爭的不利益大於整體經濟利益,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 更多對於事業結合之申報,如其結合,對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 者,主管機關不得禁止其結合。 主管機關對於第十一條第八項申報案件所為之決定,得附加條件或負擔, 以確保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規定決定禁止其結合。

 

結合案第4次遭否決後,錢櫃提起行政「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法院撤銷否決處分,命公平會作成准許結合的行政處分;若合議庭認為不符要件,備位聲明請求撤銷否決處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依《公平法》規定,事業結合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報,並等待一定期間,若主管機關未提出異議,等待期滿後即可結合,不必等主管機關表示,此與人民基於法律上依據,請求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的情形不同,不符「課予義務」訴訟要件。

 

另外,錢櫃、好樂迪2018業額分別占市場總營業額26.06%及19.29%,分居1、2名,再引用美國司法部HHI(Herfindahl-Hirschman Index,赫芬達爾-赫希曼指數)分析,認定錢好結合後,行使市場力量的可能性極高,有顯著限制競爭疑慮,必須考量其結合後「整體經濟利益」高於「限制競爭不利益」,才能同意結合。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公平會基於結合後市場界定、市場力衡量,及整體經濟利益與限制競爭不利益分析,認定結合案限制競爭的利益明顯大於整體經濟利益,且沒有補救措施,依《公平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禁止錢、好結合,並不違法,遂判錢櫃敗訴,仍可上訴。(9駐美代表處人員確診輕症

 

【熱門點閱】

●龍巖創辦人李世聰夫婦挪用善款 7年侵占2100萬遭搜索約談​






【上報徵稿】

上報歡迎各界投書,來稿請寄至editor@upmedia.mg,並請附上真實姓名、聯絡方式與職業身分簡介。

上報現在有其它社群囉,一起加入新聞不漏接!社群連結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