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涉收賄6300萬元 纏訟9年輕判4年10月

上報快訊/黃予萱 2021年06月09日 13:46:00
林益世被控涉貪污案纏訟9年,更一審9日輕判他4年10月。(資料照片/張哲偉攝)

林益世被控涉貪污案纏訟9年,更一審9日輕判他4年10月。(資料照片/張哲偉攝)

行政院前秘書長林益世被控2010年立委任內,向爐渣業者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收賄6300萬元,施壓中鋼賣爐下渣給地勇,全案纏訟9年多,高等法院更一審9日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輕判林益世4年10月徒刑。可上訴。

 

林益世當初被用貪污、洗錢等多項罪名起訴,最高法院2018年先依財產來源不明罪判林2年徒刑、併科罰金1580萬元定讞,林隨後入獄服刑,去年4月林已假釋出獄。今天高院更一審是針對林益世被控收受地勇負責人陳啟祥6300萬元貪污案作出宣判。

 

更一審認為,林益世向中鋼及中聯等子公司高層施壓,「並非立委法定職務權限行為,不構成公務員收賄罪」,但林益世的立委身分確實對經濟部有預算監督、法案審議及質詢權等權力,林益世恐嚇中鋼及子公司高層,使地勇公司能取得中鋼子公司中聯的爐石承購權利益,因此應以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論處。

 

合議庭審酌,此案從2012年10月25日開始審理,至今已超過8年還沒確定,已符合《速審法》減刑規定,因此改將林益世輕判4年10月,褫奪公權5年,扣案犯罪所得2000萬元及美金31萬7500元(約880萬6682元新台幣)均沒收。可上訴。

 

 

全案緣於林益世瑜2010年擔任立委任內,協助地勇公司取得中鋼子公司中聯公司轉爐石及爐下渣契約,收受地勇負責人陳啟祥新台幣6300萬元賄賂,又在行政院秘書長任內索賄8300萬元,另有1580萬元財產來源不明。

 

一審認定,林擔任立委期間的行為與其立委職務無關,不構成貪污罪嫌,改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判他5年6月徒刑;二審則以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的行為收受賄賂罪,重判林12年徒刑。不過二審重判的判決,遭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最高法院僅維持林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刑2年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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