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空氣噴槍奪命3歲女童枉死 女童父二審逆轉重判10年

上報快訊 2021年08月11日 17:52:00
檢方當初曾到加油站現場勘驗,並調出監視器釐清案發現場狀況。(資料照片/翻攝畫面)

檢方當初曾到加油站現場勘驗,並調出監視器釐清案發現場狀況。(資料照片/翻攝畫面)

高市3歲鄧姓女童2019年1月與生父鄺姓男子到加油站洗車,卻離奇遭洗車站空氣噴槍噴射氣體灌入體內奪命。一審認定是女童把玩噴槍誤觸,或是鄺男使用噴槍時沒注意,才導致女童被高壓氣流灌肺致死,僅依過失致死罪輕判鄺男1年10月。但女童母親鄧女直指是鄺男殺害女兒,高雄高分院判決結果11日出爐,合議庭改以傷害兒童致死罪重判鄺男10年徒刑,可上訴。

 

一審橋頭地院依過失致死罪判鄺男1年10月徒刑,但女童母親鄧女認為鄺男有明確殺人動機,全案上訴高雄高分院,合議庭認為鄺男測謊未過,整理多項疑問後再送請台大醫院鑑定。

 

鑑定指出,空氣噴槍按壓出氣的壓力值高達7.7公斤,年僅3歲2月的女童手指長度為5.3公分,噴槍最窄處是5.5公分,法官研判女童沒有足夠力量單手操作噴槍,且根據醫院鑑定報告指出,若女童自行把玩噴槍,只要有少量氣體通過咽喉,女童就會有作嘔的反射動作,進而鬆手。

 

 

不過法官勘驗現場監視錄影畫面,發現女童並沒有把玩、觸碰噴槍的動作,若坐在副駕駛座的女童有拿取噴槍的行為,應會有起身等肢體動作,且噴槍的管線也應會有晃動的情況,但錄影畫面均無發現相關線索,因此認定是鄺男按壓噴槍朝女童嘴內噴氣,造成女童死亡,不過因動機不明,無法認定鄺男有殺人犯意,因此撤銷一審過失致死判決,改傷害致死罪判鄺男有期徒刑10年。

 

事實上事發當時檢察官調查肇事噴槍曾驗出女童指紋,法醫解剖後發現,女童口腔上嘴唇口腔黏膜有瘀傷,口腔咽喉黏膜也有撕裂傷,傷口與噴槍口徑一致,因此判斷空氣噴槍高壓空氣灌入女童口腔及咽喉,導致頭、頸、胸及腹部氣腫,頸部血管遭皮下氣腫壓迫,肺臟內部破裂出血,腸繫膜氣腫明顯充血,心臟內氣體栓塞死亡。

 

檢警調查時,鄺男供稱自己當時正在整理車子,女童單獨在車內,第一時間有發現女童在玩噴槍,但當時也不以為意,繼續整理車輛,發現女童臉色不對勁後趕緊將她送醫急救,他也不清楚發生什麼事。鄺男出庭時則一路喊冤,表示自己沒有殺害小孩的動機。

 

法官查出鄺男雖與前妻離婚,之後與鄧女交往並生下被害女童,但直到案發時,他仍跟前妻及兩個小孩同住。但一審認為沒有證據證明鄺男使用噴槍對女童灌氣,因此僅依過失致死罪輕判鄺男1年10個月徒刑。

 

上稿時間:11:40

更新時間: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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