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勤中心中校教官郭耿宏6年前進行實彈訓練時,因遭其他學員誤射頸部導致癱瘓。(擷自東森新聞YouTube 頻道)
國安局特勤中心中校教官郭耿宏6年前在訓練中心靶場,實施「對向移動交錯實彈射擊訓練」演練時,遭其他學員誤擊,因頸椎碎裂癱瘓,長期臥床;事後郭提國賠,一、二審判國安局須賠郭與家人共593萬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郭耿宏2015年3月30日擔任國安局特勤中心中校教官時,在訓練中心靶場實施「對向移動交錯實彈射擊訓練」演練,卻遭其他學員誤擊,導致頸椎碎裂癱瘓;本案原告除郭耿宏外,還包括他的父母、妻子、3名子女都索償,郭計算減少勞動力的損害和非財產上損失,請求給付593萬7930元,另郭父、母、妻子和3子女則各請求90萬元。
郭耿弘主張,實施對向移動交錯實彈射擊訓練時,他站在學員張雄翔身後和他同時移動,以觀察對向學員射擊方式正確與否而為指導,沒想到卻遭其他學員誤擊而癱瘓,頸部以下無法自主活動。
郭認為,對向移動交錯實彈射擊訓練是奉特勤中心前副指揮官許昌命令規劃,許昌下達不當命令,而學員在特勤中心受訓失誤、特勤中心公務員卻未依法提供必要防護措施,共同釀此意外,國安局和國防部有賠償義務。
國安局則主張,郭是掌理特勤中心訓練事務的教官,他推行對向移動交錯實彈射擊訓練,演練時又沒有穿護具,對於事故的發生應自負100%責任,國安局無過失,免負賠償責任。
北院認定原、被告分別應負4成、6成責任,要國安局給付郭個人305萬多元,以及6名親屬各48萬元精神慰撫金,共判賠593萬多元,雙方均提起上訴。
高院指出,郭在射擊前曾講解訓練內容,實彈射擊前也實施超過10次空槍訓練,並強調若沒有把握就不要開槍,因新進學員未遵守「朝人與人之間的空隙射擊、猶豫就不開槍」等注意事項,槍口偏斜以致誤擊郭,應負6成責任;但郭的規劃訓練具高度危險性,卻冒然對新進人員實施,也應負4成責任。
高院審酌北院判決並無不合,維持原判;郭與家人不服再度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