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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祭重懲護台核心技術 經濟間諜可囚12年+罰1億

上報快訊/黃潔文 2022年02月17日 14:15:00
行政院會17日拍板《國安法》修正草案,新增經濟間諜罪、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罪等配套法制。(合成畫面/湯森路透)

行政院會17日拍板《國安法》修正草案,新增經濟間諜罪、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罪等配套法制。(合成畫面/湯森路透)

為保護我國高科技產業,防止重要關鍵技術外流,行政院會今天(17日)通過《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新增「經濟間諜罪」、「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罪」及相關配套法制,任何人不得為外國、陸、港、澳等境外勢力針對我國核心關鍵技術之禁止行為,違者最高可判12年有期徒刑、併科罰金1億元。

 

行政院會17日通過法務部、內政部、國防部會銜擬具的《國安法》修正草案及陸委會擬具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高科技產業是台灣重要經濟命脈,近年來,紅色供應鏈滲透台灣產業情形愈趨嚴峻,以各種手段磁吸我國高科技人才,竊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並刻意規避我國法律規範,未經許可在台從事業務活動,或假借他人名義,違法來台投資等情形,對我國資訊安全、經濟利益、產業競爭力與國家安全等,均造成相當危害。

 

蘇貞昌指出,為回應社會各界期待,保護高科技產業,防止重要關鍵技術外流,有必要於法制面建立更嚴密完善的國安防線,加以有效管理並遏止不法。

 

 

蘇貞昌表示,在2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國防部、內政部及陸委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及社會各界溝通,早日完成修法程序;另未來配合修正條文施行,各主管部會應及早做好各項配套工作,並加強宣導,以利民眾遵循,共同維護我國家安全與經濟利益。

 

大陸委員會說明,《國安法》修正草案刻建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層級化保護體系,陸委會配合修正《兩岸條例》第9條及第91條,明定受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個人或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成員,及受委託、補助、出資終止或離職未滿3年者,赴陸應經審查會審查許可,違者可處新台幣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另鑒於中國營利事業透過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來台從事業務活動之情形愈趨頻繁,實務上亦屢有陸資假借他人名義,刻意掩飾、隱匿其身分或資金來源來台投資,規避中國法律規範,已嚴重影響中國經濟及資本市場秩序,有必要予以強化管理,以有效遏阻。

 

陸委會說明,此次修正《兩岸條例第40條之1、第93條之1及第93條之2,明定中國大陸營利事業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在台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不得在台從事業務活動,違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為規避陸資在台投資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規定,將其名義提供或容許他人使用者,得由主管機關處新台幣12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

 

陸委會強調,本次修正草案業於17日經行政院院會通過,將送立法院審議;行政院也指示陸委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及委員協調溝通,儘速完成修法程序,為臺灣的國家安全、經濟發展及產業優勢,建立一道堅實的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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