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教授劉靜怡曾向台大醫院調閱,有關柯文哲在1988年到2013年任職醫師期間,進行無心跳者器捐摘取等資料遭拒,最高行政法院認定台大醫院應公開資訊。(資料照片/鄭宇騏攝)
台大教授劉靜怡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向台大醫院申請提供現任台北市長柯文哲等人,於1988年到2013年間任職醫師期間,所進行無心跳者器捐摘取等資料遭拒。經提起行政訴訟7年後,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台大醫院應提供公開資訊不應拒絕,判台大醫院敗訴,全案確定。
針對此案,柯文哲今天表示,只是自己是寫SOP的人,「執行的都不是我」,而且可以去看手術紀錄,都沒有柯文哲的名字。
《屠殺》一書作者伊森‧葛特曼2018年間曾在台灣召開國際記者會,並指控台北市長柯文哲疑涉器官移植,掀起風波。氣得柯文哲喊告,之後,柯文哲遭人告發,監察院立案調查。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指出,台大教授劉靜怡曾主張柯文哲等醫師,在2008年4月在《澄清醫護管理雜誌》發表「無心跳者器官捐贈的法律倫理問題」一文記載,自1998年2月到2005年4月共執行26例無心跳器捐,共摘取52個腎臟和1個肝臟供移植,衛福部委託報告和及台大醫院電子報都有相關記載,於是,向台大醫院申請提供柯文哲、陳益祥等任職時,所進行無心跳者器官捐贈摘取次數,及各次日期等資料,但後來台大醫院以無相關資料等理由拒絕。劉靜怡於是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時,台北行政法院判劉靜怡敗訴。該案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二審審理時,當時法院認為,台大醫院為回應監察院調查曾清查1994年至2007年進行器捐者154人的病歷資料,包含使用體外膜氧合術(ECMO)進行無心跳捐贈者共15人,內容更包括劉靜怡所申請相關資料,劉靜怡申請資訊未涉及姓名、姓別、年齡及診斷等個資。
最後,法官判定,台大醫院有提供柯文哲等醫師自1994年到2007年間器官捐贈摘取次數、各次日期等資料的義務,不應拒絕,至於1988年到1993年、2008年到2013年等期間的器捐摘取相關資料,予駁回。
由於台大醫院不服再度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支持更二審見解,認定判決於法有據,判台大醫院敗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