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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三讀通過 「買菸、加熱菸需滿20歲」朝野呼籲積極查緝

上報快訊 2023年01月12日 17:26:00
《菸害防制法》修正案12日三讀通過。(資料照片/王侑聖攝)

《菸害防制法》修正案12日三讀通過。(資料照片/王侑聖攝)

《菸害防制法》修正案12日三讀通過。根據內容訂:大專院校全面禁菸、加熱菸及其載具納管、菸品不得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之添加物(加味菸)、禁菸場所抽菸罰則加重、菸品包裝警示圖文不得低於50%、購買菸品與加熱菸年齡,從原先規範的18歲提高到20歲。朝野立委也呼籲相關單位,修法後必須要積極查緝。

 

國民黨提案立委林為洲指出,《菸害防制法》逾15年未大修,面對新興菸品來勢洶洶,這次修法補強現行法律不足之處,新興菸品出現再也不是無法可管,由於未成年易接觸到新興菸品,《菸害防制法》修法有必要與迫切性。

 

民進黨立委林靜儀表示,目前在校園內及社會上,都很容易看到加熱菸跟電子煙,過去因缺乏法源、無法源可納管或進一步確立制度來管理。她呼籲相關單位,修法後要積極查緝。她也向販賣者及成年人喊話,務必讓年輕人與孩童遠離菸品危害。

 

國民黨團總召曾銘宗表示,國民黨團原本主張加熱菸與電子煙「雙禁」,但後來經朝野協商,國民黨團接受「一禁一管」的結論。而他也要求衛福部一定要強加管理,必須依法規嚴格納管加熱菸載具。雖然開放加熱菸,但還是希望能降低對年輕族群的傷害。

 

 

民進黨立委吳玉琴提及,加熱菸及其載具如何納管,是朝野協商時花最多時間討論的部分。加熱菸菸柱跟載具是同時存在才能使用的產品,如果只管菸柱、沒管載具,讓青少年能很容易地取得載具,就會成為破口,因此修法後將兩者一併納管。

 

國民黨立委林奕華認為,這次修法雖不完美,但勉強有守住底線。她期盼未來菸防法修法要與時俱進、該修就修,不要又再拖了十幾年。她強調,落後的法令對社會危害甚大,請行政部門要三思。

 

根據修法後,攜帶已點燃或已啟動使用功能菸品,將被視為「吸菸行為」。其中,含有尼古丁及非尼古丁之電子(俗稱電子煙)或非電子傳送組合物(如噴霧式產品)及其他相類產品則為「類菸品」。針對「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明文禁止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及使用。

 

另外,修法也增訂,業者製造或輸入指定菸品前,應先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並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通過。業者在送審加熱菸時,其必要之組合元件(加熱器)也明定應一併送審;經審查核定通過後,即為合法產品,始得製造、輸入,其促銷、廣告之限制也同傳統菸品。

 

未經核定通過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加熱菸及其載具),同「類菸品」規定禁止。上述產品違法販賣、展示者,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違法供應者處1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違法使用者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新修法後,業者送交健康風險評估資料時,應一併檢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如加熱菸之加熱器),併具安全性檢測證明,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送審。

 

加熱菸菸體及載具販售限制同傳統菸品,不得在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消費者年齡之方式販售,也不得透過開放式貨架或其他可由消費者直接取得方式販賣,違反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營業場所部分,也不得為促銷或營利目免費供應,違反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另課以販賣業者善盡保護責任,增訂營業場所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組合元件給未滿20歲菸品者,將處罰其負責人

 

針對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及未經許可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菸品製造或輸入業者若涉製造、輸入、廣告,處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非屬菸品製造及輸入之其他業者與自然人若涉製造、輸入,則處以5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皆令其限期改善、回收、銷毀或退運,屆期未完成者按次處罰。

 

針對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及未經許可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若廣告業或傳播媒體業者涉製作廣告、接受傳播或刊載,處4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併處罰廣告委託人;上述業者以外之人製作廣告、接受傳播或刊載,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上述行為皆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修法後,合法吸菸年齡自18歲上調至20歲,且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給未滿20歲者。

 

而大專校院學生年齡涵蓋18歲以上、未滿20歲者,校方恐因不易查驗導致管理困難,且菸品危害不分年齡,因此修法將禁菸場所擴及至各級學校,並明文納入幼兒園、托嬰中心、居家式托育服務場所。室內營業之酒吧、夜店也全面禁菸,但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或雪茄館不在此限。

 

就菸品外盒標示警示圖文及戒菸相關資訊,面積從不得低於35%擴增至50%

 

另鑑於我國青少年吸菸者,有四成使用加味菸,因此修法也增訂,菸品不得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之添加物

 

菸品製造或輸入業者若違反警示圖文面積及菸品禁用添加物規定,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回收或退運;屆期未回收或退運者,按次處罰,違規之菸品沒入並銷毀之。針對販賣者,也課以相關責任及罰則

 

 

出稿時間:15:19

更新時間: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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