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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臉書傳親密照」認定性騷丟官 丁允恭聲請釋憲遭駁理由曝

上報快訊/劉宇珊 2023年05月02日 14:34:00
丁允恭因性騷案被判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他因質疑判決有違比例原則因此聲請釋憲,但遭憲法法庭駁回。(資料照片/張哲偉攝)

丁允恭因性騷案被判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他因質疑判決有違比例原則因此聲請釋憲,但遭憲法法庭駁回。(資料照片/張哲偉攝)

總統府前發言人丁允恭在2020年爆出在擔任高市府新聞局長時,曾與何姓女記者在局長辦公桌上有不當行為,事後還騷擾對方,二審時丁允恭被判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全案確定。丁允恭質疑判決有違反比例原則與侵害言論自由權,因此聲請釋憲,但遭憲法法庭駁回。

 

丁允恭指出,懲戒法院在二審時,認定自己於任職高雄市政府新聞局長期間,在臉書上發布親密合照等行為,違反《性騷擾防治法》中第2條第2款規定的性騷擾,並因此遭判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他表示,判決已違反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更侵害自己受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與名譽權,因此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表示,此案在懲戒法院二審時認定,丁允恭違反《性騷擾防治法》中的第5條「公務員應謹慎,不得有放蕩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的規定,而丁允恭上傳親密合照的行為也已構成性騷擾,因此在去年廢棄一審判決,改判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

 

 

憲法法庭說明,人民依法定程序使用審級救濟的案件,若對於自己所受的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判決,不過,在聲請書上應記載聲請判決的理由,以及對本案所持的法律見解,若並未表明,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為不受理。

 

憲法法庭指出,在審核丁允恭的聲請意旨時,認定他只是對於自己公開上傳合照的行為,有無構成性騷擾抱持主觀意見,更逕指判決違憲,也難以具體指出該判決哪裡有抵觸憲法之處,在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的狀況下,並不符合憲法訴訟法的受理規定要件,因此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另本案由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負責,成員為審判長大法官黃虹霞、大法官詹森林、大法官楊惠欽。

 

懲戒法院二審時認定,丁允恭在擔任高市府新聞局長期間,已經訂婚卻還跟女記者交往,事後還在臉書公開貼出合照挽留欲分手的女記者,雖貼文在10分鐘內下架,但已讓女記者深感困擾,事後也被流言攻擊並遭受負面評價。

 

二審指出,丁允恭在臉書上傳合照行為,依當事女記者在「性或性別」方面所受之影響,以及他人的認知及觀察,已構成性騷擾,因此改判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的處分,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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