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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通過《律師法》修正案 新增「公職律師」負責機關或公立學校訴訟

上報快訊/黃詩純 2023年05月11日 15:44:00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新增「公職律師」制度。(資料照片/張家銘攝)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新增「公職律師」制度。(資料照片/張家銘攝)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11日)審查通過《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新增「公職律師」制度。公職律師將擔任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的訴訟代理人,並兼具公務員及律師雙重身分。法務部長蔡清祥表示,期望這項修法能提升政府法律專業度,並完善政府法律制度。

 

法務部表示,為協助政府機關(構)及公立學校處理法律諮詢及訴訟等案件,經廣納各界建議及律師等團體寶貴意見,並蒐集外國立法例與專家學者論述等,特於《律師法》新增「公職律師」規定,以落實公務員法律權益保障。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審查通過《律師法》相關修正草案。

 

法務部表示,此次修正草案包含4個重點,包括:一、公職律師專任於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二、公職律師以律師名義辦理法律事務。三、公職律師兼具公務員及律師雙重身分,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及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等。四、公職律師應加入律師公會。

 

法務部次長黃謀信表示,設立公職律師的考量之一,在於機關信任度問題,機關或公立學校目前進行訴訟時,是依個案分別聘請律師,在不同個案下,信任度也將不同。

 

此外,也牽涉到業務熟悉度與保密等方面,公職律師未來將具備公務員及律師雙重身分,對於機關與學校方面相關業務將較為熟悉,也較能保守秘密。

 

 

針對「公職律師」的定義,初審通過條文明定,專任於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以律師名義辦理法律事務者,為公職律師。公職律師得擔任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的訴訟代理人,並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擔任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案件之代理人或辯護人。

 

基於迴避規定,初審通過條文明定,司法人員或公職律師自離職之日起3年內,不得在其離職前3年內曾任職務的法院、檢察署、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執行律師職務。但上述人員離職後,得受曾任職務之法院、檢察署、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委任,於其他機關(構)或公立學校執行律師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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