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權於民】毋須再經檢察總長核可 定讞判決若違法將可直接聲請再審

盧禮賓 2017年05月16日 21:35:00
司改會議16日開會決議,未來若訴訟當事人認為定讞判決違背法令,將無須經過檢察總長核可,可直接以此為由向法院聲請再審,讓遭受冤判的民眾多一個自主的救濟開放管道。圖為殺警案鄭性澤發回更審,歷經14年4度逃死刑5231天後,由台中高分檢開立釋票後重獲自由。(翻攝自冤獄平反協會臉書)

司改會議16日開會決議,未來若訴訟當事人認為定讞判決違背法令,將無須經過檢察總長核可,可直接以此為由向法院聲請再審,讓遭受冤判的民眾多一個自主的救濟開放管道。圖為殺警案鄭性澤發回更審,歷經14年4度逃死刑5231天後,由台中高分檢開立釋票後重獲自由。(翻攝自冤獄平反協會臉書)

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分組16日召開第6次會議,針對冤案救濟和轉型正義,分別通過決議,包括建議司法院研修《刑事訴訟法》再審制度,在現行再審和非常上訴制之外,增列判決違背法令事實為再審要件,讓人民可直接提出救濟。以及政府應立法為戒嚴時期,受不當軍法審判的有罪判決確定的人民創設特別救濟途徑,促成轉型正義。


第一分組第六次會議有關「減低冤案發生與強化救濟機制」議題,共有四個提案,有陳龍綺等6名委員共同提案「定讞後救濟制度」、黃嵩立等4名委員共同提案「研議建立戒嚴時期疑似不當審判之有罪判決救濟機制」、陳龍綺等位委員共同提案「完善刑事補償法制」,以及趙儀珊等3名委員共同提案「建立『減少錯誤裁判與落實無罪推定原則的最佳實務程序』」,邀請相關機關、團體與談。

 

司改國是會議第一組今舉行第6次會議,會中討論包括將原本只有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才能引用的「判決違背法令」事由,增列為人民可以聲請再審的要件。左起為委員黃致豪、趙儀珊、李俊億、召集人羅秉成與委員毛松廷(右一)。(攝影:李隆揆)


分組召集人羅秉成在會後記者會表示,不冤枉任何人是司法正義無可放棄的天職,為減少冤案,保障人權,應強化司法於有罪確定後救濟無辜的功能,完善刑事案件確定後的救濟制度。不過,會議只完成冤案救濟和轉型正義的討論和決議,其餘兩提案,留待5月23日增開第四次會議討論。 

 


在冤案救濟方面,羅秉成表示,非常救濟制度現行包括非常上訴和再審,雖然《刑事訴訟法》第420條修改後對再審條件降低門檻,但對救濟無辜功能是否有用?


司法院統計,最近10年司再審案件,准予開啟再審平均是千分之三,確定案件翻案平反難度很高;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改判無罪,2002年至今只有5件,非常少,其中很多原因,可能制度門檻使然、條件太嚴等。


他表示,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多少等同「自打嘴巴」,因為被告被判有罪是因檢察官起訴,非常上訴本旨是統一解釋法令,不一定是救濟無辜,但統一解釋法令功能已經趨弱,總長為救濟無辜提起非常上訴,近幾年來確有變多。

 

由於法律錯誤只能尋求總長非常上訴,人民不能以確定判決法律錯誤為由自己向法院提再審,需由總長提起,但總長提非常上訴的考量可能很多,非常上訴案件非常少。 


此外,再審實務採「自裁自審」,即由受理法官裁定要不要再審,因此,會不會為免自找麻煩或基於同儕壓力,而不願意開啟再審,准予開啟審的案件相形減少。

 


分組會議討論後達成四項決議。

一、為完善定讞刑事判決之正當法律程序保障,建請司法院研修刑事訴訟法再審制度,賦予聲請人辯護權、閱卷權、陳述意見權及聲請調查證據等權利,並增列判決違背法令事由為再審要件,讓人民可直接就違法確定判決提出救濟。


二、為彌補定讞後救濟改判無罪者所受到人格權侵害,司法院應考量給予平反者適當之名譽回復。

 

 

三、為防止司法誤判,了解誤判因素,建請司法院、法務部建立「司法錯案研究中心」,分析經定讞後救濟改判無罪案件及經檢察官起訴後獲判無罪確定之案件,研究誤判原因,避免冤獄。也就是「從錯誤中學習」。 


四、為增加冤案救濟管道,使遭誤判的無辜者有獲得重啟審判機會,建請政府研議建置獨立行使職權之「刑事確定案件檢視機制」(例如英國、挪威的獨立機制,即「刑事確定案件檢視制度」),專司有罪確定案件的調查,為無辜者聲請或促使開啟再審。

 

陳龍綺(左二)冤獄平反過程,台中高分院為免被告蒙受不白之冤進行證據調查,刑事警察局也新引進23組Y-STR之DNA鑑定技術,讓陳龍綺成為首例以23組Y-STR鑑定獲得冤案平反之當事人。 (翻攝自冤獄平反協會臉書)


在轉型正義方面,為促成轉型正義,落實正當法律程序要求,賦予戒嚴時期因叛亂、匪諜等案由受有罪判決確定的人民救濟權利,使當事人得以追求真相、恢復名譽並與國家和解,應研議建立戒嚴時期疑似不當審判之有罪判決救濟機制,使國家有義務真摯面對過往時代背景下公權力之不當行使,積極以適當法律途徑治癒不當審判被害人的社會與心理層面創傷,達成和解共生。 


政府應立法為戒嚴時期受不當軍法審判之有罪判決確定的人民創設特別救濟途徑,妥速研議符合我國轉型正義需求,且具可行性之救濟途徑及其負責機關。

 

前交通部長郭瑤琪也因涉收賄被判8年,她發表新書,表示將提非常上訴求平反。(翻攝自搶救郭瑤琪、搶救台灣司法臉書)


建議採取特別委員會的組織方式,該委員會應由相當比例的專家學者、律師、社會公正人士等具備轉型正義涵養的人員組成;同時為提升審查程序之保障,得參考《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立法意旨,使具法官、檢察官資格者出任委員會的委員達一定比例。此為非司法的救濟途徑。


政府應開放司法救濟途徑,修訂《國家安全法》第9條第2款,以及《國家賠償法》第13條,放寬條件允許受判決人及其家屬經由法院程序提出上訴,尋求平反、賠償,回復被沒入的財產。


為確保受判決人或家屬依循上述途徑的救濟權利,政府應採取適當措施,給予受判決人或家屬必要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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