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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上訴成功!王光祿持槍狩獵案纏訟11年 最高法院改判無罪確定

上報快訊/賴婕羽 2024年03月15日 12:14:00
布農族人王光祿在2013年因以撿拾獵槍,獵捕保育類動物長鬃山羊、山羌,被判刑3年半定讞。(資料照片/陳愷巨攝)

布農族人王光祿在2013年因以撿拾獵槍,獵捕保育類動物長鬃山羊、山羌,被判刑3年半定讞。(資料照片/陳愷巨攝)

布農族人王光祿在2013年因以撿拾獵槍,獵捕保育類動物長鬃山羊、山羌,被判刑3年半定讞,雖然獲得前總統蔡英文特赦,但只「免刑不免罪」,不過檢察總長去年第2度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昨天(14日)逆轉撤銷有罪確定的判決,改判王光祿無罪確定。王光陸聽聞消息十分欣喜,同時告慰母親的在天之靈。

 

最高法院認為,王光祿持有槍枝是土造長槍,非制式獵槍,並且是在原住民族地區所拾得,屬於「他製己用」的情形,而王光祿於原住民地區狩獵目的是供家人食用等非營利目的,雖然未事先取得許可,但仍不適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刑罰規定。

 

最高法院說明,王光祿持槍狩獵保育類野生動物,但《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的刑罰要件,僅規範一般人民,而原住民不受同法限制,因此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定讞。王光祿昨天得知自己改判無罪的消息十分欣喜,除告慰母親外,也感謝各界的幫忙。

 

全案起源於,王光祿在2013年間前往台東山區狩獵,當時因年邁母親想吃山肉,他以撿拾到的土造長槍進行捕獵,遭警方以非自製獵槍及獵殺保育動物逮捕。而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野生動物保育法》判處3年6月徒刑定讞。

 

當時時任檢察總長顏大和針對此案提出非常上訴,最高法院認定有違憲之虞,裁定停審並聲請釋憲。大法官於2021年5月7日做出釋字第803號解釋,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野生動物保育法》合憲,《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與《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部分違憲。

 

 

而總統蔡英文得知此事,在2021年5月20日第二任就職周年的當天發布特赦令,依據《憲法》第40條及《赦免法》第3條前段規定,批示同意特赦獵捕野生動物觸法的王光祿,免除其刑之執行。

 

雖經特赦,但王光祿仍「免刑不免罪」,而前檢察總長江惠民因此仍協助他提非常上訴,但最高法院認為,釋字第803號解釋認定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對於自製獵槍規範不足,不符合原住民安全合法狩獵的要求,但沒有影響原確定判決的論斷,判決駁回;直到檢察總長邢泰釗上任後,才再度為王光祿提起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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