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宗彥性招待案藍營轟彈劾不成立 監院:要有足夠證據力

上報快訊 2024年03月21日 19:58:00
監察院調查行政院前發言人陳宗彥(圖)涉接受性招待案,彈劾案未通過遭在野黨質疑。(資料照片/王侑聖攝)

監察院調查行政院前發言人陳宗彥(圖)涉接受性招待案,彈劾案未通過遭在野黨質疑。(資料照片/王侑聖攝)

監察院調查行政院前發言人陳宗彥涉接受性招待案,彈劾案因以2票同意、11票不同意未通過,引在野黨抨擊。監察院今天(21日)表示,監委依《憲法》獨立妥慎行使彈劾權,只問證據,無關顏色。指對違法失職之公務人員提案彈劾,係監察院重要職權之一,也是對違法失職公務人員最嚴厲責難,自當謹慎,也需有足夠證據力。

 

行政院前發言人陳宗彥任職台南市政府期間,因涉嫌接受不當性招待,監委王美玉等人提出彈劾,但監察院在2月20日以2票同意、11票不同意,決議陳宗彥彈劾案不成立;3月19日提出調查報告。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今開記者會時,列出11位投下不同意彈劾的監察委員,並列入黑名單,2026年若獲得新任總統續任提名,一定投下反對票。國民黨團對於未來監察院的人事、預算審查,會嚴格監督。

 

監察院傍晚指出,有關媒體報導,有關「陳宗彥八次性招待彈劾不了」、「監察院辦藍不辦綠」一事,監察院今發聲明指出,本院於113年2月20日就台南市政府新聞及國際關係處前處長、民政局前局長陳宗彥涉違法失職情事一案,召開彈劾案審查會,經13位審查委員投票表決結果,成立2票、不成立11票,決定彈劾不成立。

 

監察院指出,凡公務人員經監察委員調查後,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者,監察委員經二人以上之提議向監察院提彈劾案,由提案委員外之監察委員九人以上之審查時,係就其彈劾案文及違失事證妥為審查,倘其案文、違失事證有欠具體、充分或其證據能力不足,審查委員投下反對票乃屬當然,陳宗彥彈劾案自不例外,此均屬監察委員獨立妥慎行使彈劾權之核心範疇,不受任何干涉,各界允應尊重。

 

 

此外,案關通訊監察譯文係台南地檢署偵辦他案(102年度偵字第17664號妨害風化案件)所取得之內容,並非針對陳宗彥案件之監聽譯文。台南地檢署偵辦103年度他字第1852號被告陳宗彥等是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業經行政簽結在案。

 

然而,按《監察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1項規定,彈劾案經審查決定不成立,提案委員如有異議,應自通知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提出,逾期未提出異議,原審查決定不成立確定。本案提案委員未於10日內提出異議,本件彈劾審查不成立之結果確定,本院於2024年3月13日公告審查決定書。

 

對於違法失職之公務人員提案彈劾,係監察院重要職權之一,也是對違法失職公務人員最嚴厲之責難,自當謹慎為之,也需有足夠之證據力;其行使是否妥適,不僅攸關監察權功能之發揮,亦嚴重影響被彈劾者之名譽與權益。

 

基此,監察院認為,行使憲法賦予彈劾職權,均經過嚴謹調查、提案及審查程序,本於勿枉勿縱原則,審慎審查,只問證據,無關顏色,也期待各界尊重本院依憲法規定獨立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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