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101前董座林鴻明 涉掏空公司資產判刑3個月

上報快訊 2017年06月30日 16:40:00
台北101前董座林鴻明,因被控掏空金尚昌公司案,最高法院30日依《偽造文書罪》判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翻攝自三立財經台)

台北101前董座林鴻明,因被控掏空金尚昌公司案,最高法院30日依《偽造文書罪》判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翻攝自三立財經台)

台北101前董座林鴻明因被控掏空金尚昌公司案,最高法院30日依《偽造文書罪》判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其餘被判隱匿財報不實有罪,和其他無罪部分,法院認為有再調查之必要,撤銷發回高院更審。

 

檢方表示,金尚昌開發公司在1999年間項中聯信託貸款近18億元,並以淡水地區大批土地作為擔保。但金尚昌未依約還款,其擔保土地遭中聯信託以不良債權方式,轉賣給其他建設公司。

 

檢方指出,前101董座林鴻明被指控,指示他人以12億元買下逾15億元的不良債權後,與建設公司共同開發土地,並謀取利益,使金尚昌損失鉅額開發利益。除此之外,金尚昌揭露相關交易在財報上,涉嫌掏空資產之餘,甚違反證交法。

 

一審認定林鴻明為宏國集團副董座、金尚昌實際負責人,但卻為個人私利,不顧不良債權買回限制,借用他人名義設立的資產公司買進後,與建設公司共同開發土地,謀取鉅額利益,且犯後僅坦承「部分犯行」。法院依違反證交法、銀行法、洗錢防制法等罪,判處9年半徒刑,併科罰金2億元。

 

然而林鴻明不服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在2015年10月底認定林鴻明涉嫌《偽造文書罪》,判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涉嫌《證交法財務報告隱匿罪》,判刑1年8個月;其餘被起訴的含不合營業常規、不良債券、詐貸1億元未遂等均無罪。

 

全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就偽造文書判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部分,駁回上訴確定,另被判刑隱匿財報不實等有罪及其他無罪部分,仍有在調查的必要,撤銷發回高院更審。(林彤/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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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林鴻明 101 金尚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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