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預告修法 加班工資改計「實際出勤」時間

上報快訊 2017年10月31日 17:20:00
勞動部31日發出預告,修正《勞基法》部分條文。圖為勞工陳抗「新系院長走馬上任 勞動政策是神是鬼」記者會。(攝影:葉信菉)

勞動部31日發出預告,修正《勞基法》部分條文。圖為勞工陳抗「新系院長走馬上任 勞動政策是神是鬼」記者會。(攝影:葉信菉)

勞動部於31日預告《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改變休息日出勤之工時及工資之計算、年度未結清的休假日可遞延至隔年等,對於加班時數上限也有每月固定時數、每3個月固定時數等不同方案。

 

勞動部表示,105年12月修正的《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明定週休二日外,同時也強化勞工特別休假權益。週休二日新制實施後,各界仍有希望適度調整延長工時限制、例假安排及特別休假規定之修法建議。31日發布預告預告《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內容如下:

 

1.加班的工時及工資計算,從原先「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小時至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改為依勞工實際出勤時間計算,但其工作時間,仍計入每月加班時數上限。

 

2.加班時數上限分為甲、乙兩案,甲案將每月加班上限放寬為54小時;乙案則以3個月為週期,3個月內加班總時數不得超過138小時,單月加班時數放寬至54小時。

 

3.輪班制勞工工時問題,目前規定為至少應間隔11小時休息時間,同樣分為甲、乙兩案,甲案以給予8小時休息時間為原則;但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另約定超過8小時的休息時間;乙案以給予連續11小時休息時間為原則,但經勞資會議同意可以另外約定休息時數,但不得低於8小時。

 

4.除實施4週彈性工時的單位仍按其原適用之規定外,例假安排經勞資會議同意,例假得於每7日之週期內調整。

 

5.年度終結未休的特休假,經勞資雙方協商可遞延至隔年,但隔年若也未休完,就不得再遞延,雇主必須發給工資。(王良博/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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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勞基法 勞動部 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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