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代力量立院2日提出《貪污治罪條例》修法,規範任職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一旦成為受刑人,不得享特別縮刑。(圖片取自徐永明臉書)
央廣前董事長朱婉清挪用公款,被檢方以「侵占罪」提起公訴,事後卻在通緝時效失效後返台,並未歸還公款。時代力量立院2日提出《外役監條例》及《貪污治罪條例》兩項修法,明文規範任職政府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一旦成為受刑人,不得享特別縮刑,且應將相關董事長、職員視同公務員。
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徐永明、高潞‧以用2日召開記者會指出,2000年時,前中央廣播電台董事長朱婉清因侵占央廣公款,遭求刑一年多被通緝,最後棄保潛逃至美國,並在法律追訴期過後返台,不僅未歸還公款,2016年時還被發現在豪宅大宴賓客,行徑囂張。
黃國昌指出,央廣董事長是官派,朱婉清污了職務上的公款,最後卻依「業務侵占罪」起訴而不是「貪污治罪條例」,不只刑期輕,追訴權時效也較短,讓這個貪污犯回台大宴賓客、囂張跋扈。
時代力量因此提出修法,增修《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明定由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其專任職員及董事長,若其接受政府編列預算補助,從事於公共事務的行為,視同公務員。
另外,黃國昌指出,過去犯《貪污治罪條例》的受刑人多收容在外役監,但外役監有大幅度縮刑的效果,意思是在外役監做一個月牢、等於做兩個月的牢,許多有錢有勢的人犯了案,刑期乍看之下很重,但實際上常利用權勢進入外役監服刑,不只過得比較舒服,週末假日還可以回家探親,外役監已經快變成「貪污犯的樂園」。
對此,時代力量黨團也提出《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及第十四條修法草案,明文規定犯《貪污治罪條例》的受刑人,不得享有特別縮刑寬典,應該回歸《行刑累進處遇條例》規範。
該草案也提出,貪污犯及重大經濟犯罪依法應沒收獲追繳犯罪所得、但卻未追回者,不得遴選至外役監。(波頓發聲警告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