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大修考試院組織法 考委只剩3人、不得赴中兼職

上報快訊/李紹瑜 2019年04月12日 12:08:00
立法院11日初審通過將考試委員名額將從19人改為3人,任期從6年改4年,也規定考試委員不能赴中兼職。(翻攝自Google Map)

立法院11日初審通過將考試委員名額將從19人改為3人,任期從6年改4年,也規定考試委員不能赴中兼職。(翻攝自Google Map)

立法院11日初審通過《考試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將考試委員名額將從19人改為3人,任期從6年改4年,也規定考試委員不能赴中兼職。至於是否保留考試院院會,則須送黨團協商。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1日併案審查考試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有民進黨立委李俊俋、段宜康、時代力量黨團等6個提案版本,並邀請考試院秘書長李繼玄、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郭芳煜報告並備質詢。

 

現行考試院組織法規定,考試委員的名額為19人,立委提案的版本,分別是改為3人、5人、7人;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的任期為6年,立委提案版本則是改為4年。

 

初審通過條文明定,考試委員名額為3人,考試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任期為4年,總統應於人員任滿3個月前提名;具有同一黨籍的委員,不得超過總額的2分之1。

 

而在任用資格上,條文也明定3款資格,包括曾任大學教授10年以上,聲譽卓著,有專門著作者;高考及格20年以上,曾任簡任職滿10年,並達最高級,成績卓著,而有專門著作者;以及學識豐富,有特殊著作或發明者。

 

另外,李俊俋等20人提案新增考試院組織法第5條之1,明定考試委員不得赴中兼職,違反規定者,喪失考試委員資格,此案亦於初審通過。

 

而考試院院會制度是否要繼續存在,因牽涉到合議制或獨任制,因此存在不同聲音。

 

考試院秘書長李繼玄認為,若貿然刪除可能導致考試委員無法行使憲法所賦予的職權;民進黨立委段宜康則反問憲法所規定的職權,有哪一項是刪除院會後無法做的,要求李詳細說明。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段宜康強調,因為考試院的態度,外界誤解修法要把考試院職權「空洞化」,但憲法增修條文中所規定的各項執掌,均仍在考試院,只是形成過程不同;此案經討論後,相關條文先行保留,將送黨團協商。(韓國瑜哈佛「接地氣」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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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考試院 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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