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撤銷中火裁處 台中市府錯愕反批失去應有立場

上報快訊/陳彩玲 2020年02月25日 21:58:00
環保署依法撤銷,台中市政府裁罰台中火力發電廠一案。(台中市政府提供)

環保署依法撤銷,台中市政府裁罰台中火力發電廠一案。(台中市政府提供)

台中市政府2019年底因生煤使用超量,撤除台中火力發電廠2部機組(2、3號)燃煤許可證及操作許可證,環保署25日指出,台中市環保局明確違反《行政程序法》強調的信賴保護原則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等事項,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的規定,依法撤銷。

 

因此,經濟部長沈榮津已明確要求台電,針對中火提出更嚴格的「自主減煤計畫」,並於今年10月空污季時開始實施。

 

對此,台中市府表示,依法行政廢止中火兩部機組許可證,中央要撤銷市府對中火廢止2張許可證的處分,火力全開將再度威脅民眾健康,市府深表遺撼、失望與無奈,反擊環保署若欲依據《行政程序法》117條來徹銷處分案,應注意該條另有但書,「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不得撤銷」。台ˋ中是政府怒嗆,撤銷中火裁處,顯然中火排放污染物會影響中部地區局居民健康完全不再環保署考量之內,令人錯愕,也失去環保署應有立場。

 

環保署表示,台中市環保局查中火共10個機組,核定的生煤年使用量全廠共2100萬公噸,依中市府於附帶登載要求全廠生煤使用量需1,600萬公噸或4年內減少4成的要求,應少於1260萬公噸,但在3次處分中火時生煤用量均未超過(分別為1,191萬、1,217萬及1,231萬公噸);且該處分生煤用量計算起訖時間,並非以同一年度全年操作情形計算,也與空污法規定不同。

 

環保署表示,台中市環保局3次處分中火時,生煤用量均未超過規定。(取自環保署)

 

此外,中火為提升防制設備效率申請M02(2號機)許可證異動,台中市環保局在核發許可證內容,自行載入「108年1月26日至109年1月25日全廠生煤年使用量不得超過1104萬噸…」等非屬中火原申請項目內容,於許可證燃料用量規定備註欄中。

 

台中市環保局藉以創造裁處條件,已違反「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31條審查範圍不得及於申請項目或內容以外事項,及第42條審核機關不得以任何形式處分增加法規所未明定義務等規定。

 

台中市環保局在核發許可證內容,自行載入「108年1月26日至109年1月25日全廠生煤年使用量不得超過1104萬噸…」。(取自環保署)

 

環保署更指出,台中市環保局2019年11月20日以「誤繕」為由,直接改變原來許可證內容,要求中火提前1年減少全廠生煤用量達40%,造成業者應變不及,也影響操作的穩定性,有違行政程序法強調的信賴保護原則及既有法律秩序安定。

 

環保署表示,為避免再次發生因事實認定錯誤、程序違法、理由不備等違誤,衍生國家賠償訴訟案件,對於台中市環保局明確違反《行政程序法》強調的信賴保護原則,及台中發電廠生煤年使用量尚未超過許可證核定量,卻仍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等事項,錯誤引用違法行政處分,環保署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的規定,依法撤銷。

 

後續中火原經台中市環保局廢止的2號機及3號機發電機組操作許可證及生煤使用許可證,將回到展延審查狀況,由台中市環保局依空污法相關規定繼續審查,再做成准駁,環保署並未侵犯地方政府依法審查的權力。

 

 

環保局強調,依《台中市管制生煤自治條例》,中火生煤使用量去年超過年使用量上限,經環保局去年11月29日、12月14日兩次稽查、處分並限期改善後,12月23日第三度複查,仍繼續超量用生煤,違規情節重大,依法行政廢止中火兩部機組許可證。

 

台中市政府指出,環保署要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撤銷台中市府環保局對中火於去年12月間,認定全廠生煤年使用量超過許可證核定量,三次以違反空汙法告發,並廢止2部發電機組許可證的相關處分案,臺中市政府深表遺撼、失望與無奈。

 

市府表示,環保署此舉前所未有,更與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等相關規定不符;依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處分適法性及妥當性的救濟,應循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

 

中火對於環保局所為行政處分已提出訴願,現正由台中市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理中,應待行政訴願(訟)判決結果,再辦理後續相關事宜。(台灣國內8企業製110萬件隔離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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