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內政員會7日初審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案,規範不分性別,調戲「他人」可重罰6000元。(取自photoAC)
立法院內政員會7日初審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條文修正草案」,由於現行規定僅針對「調戲異性者裁罰新台幣6000元以下罰鍰」,無法適用同性猥褻事件,因此將「異性」改為「他人」,讓裁罰對象不僅限於調戲異性。
立法院內政員會7日上午初審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條文及第87條條文修正草案」,該修正草案由國民黨立委廖婉汝、魯明哲等人提出。
其中,由於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規定,若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處新台幣6000元以下罰鍰,但近年來同性猥褻案件日益增多,法律條文應處罰其行為而非特定對象,因此應將「調戲異性」修正為「調戲他人」。
不過,列席的內政部次長邱昌嶽表示,所謂調戲他人,目前在《性騷擾防治法》中已有相關處理的機制,而且最近幾乎沒有以社維法移送調戲他人的案件,其實內政部目前正針對社維法進行通盤檢討,本條內容目前是傾向於刪除。
另外,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延續早年違警罰法規定,明定加暴行於人、互相鬥毆及意圖鬥毆而聚眾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1萬8000元以下罰鍰,長期被質疑有侵害人身自由之虞,內政委員會7日也一併通過刪除「處3日以下拘留」等文字。(中颱昌鴻路徑直奔日本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