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愛中華民國也有罪!放火燒國旗算是言論自由嗎?

法律白話文運動 2022年08月05日 07:00:00
從國家的角度來看,無論是國徽還是國旗,都是國家權力的象徵,不容許任何人侮辱。(資料照片/張哲偉攝)

從國家的角度來看,無論是國徽還是國旗,都是國家權力的象徵,不容許任何人侮辱。(資料照片/張哲偉攝)

雙十連假,許多地方也會插滿「國旗」,路上旗海飄揚,那首從小唱到大的歌,你心中應該也開始跟著哼著「青天白日滿地紅」吧。

 

但如果你看這面旗子不太順眼,車輪轉呀轉的,心中一把火生起可以讓這把火具象化,放火燒了國旗嗎?

 

刑法跟你說:不行。

 

侮辱國徽國旗罪

 

根據刑法第160條第1項規定,「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侮辱中華民國國徽、國旗」,可以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從國家的角度來看,無論是國徽還是國旗,都是國家權力的象徵,不容許任何人侮辱。因此只要是基於侮辱中華民國的意圖,無論是公然損壞、除去或是侮辱國旗和國徽,都會構成本罪。

 

二○一五年十月十日,有幾個人在新北市中正橋上用剪刀和美工刀剪掉好幾面國旗,後來被以犯除去國旗罪起訴,一審法院判決拘役二十日。上訴以後,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認為,被告透過損壞國旗作為政治性言論的表達,屬於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因此改判無罪。

 

 

檢察官再上訴以後,高等法院認為這條規定有違憲的疑慮,因此裁定停止審判,並聲請釋憲,目前還在等待大法官裁判。

 

但並不是每個法官都這麼認為。

 

二○二○年,高等法院判決一個燒國旗的被告有罪。

 

被告在燒國旗時說:「今天將這個代表殖民體制的車輪旗燒掉!」高等法院認為,被告這樣的言論就是在意圖侮辱中華民國,並依損壞國旗罪判處拘役五天。

 

 

被告上訴到最高法院以後,最高法院駁回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引起爭議固然是言論自由的功能之一,充分保障具有挑釁且飽含政治意味的理念性表達行為,更是多元、自由社會中彌足珍貴的事情。我們必須容忍、尊重人民對於觸及既有秩序的核心議題唱反調,更應該讓任何與主流意見不同的人,都能自由自在地表達他們的看法,這不僅不會削弱自由,更能彰顯言論自由的內涵。若我們無法這麼做,等同要求人民說謊,傷害了得來不易的言論自由。

 

因此,單純公開地表達對國旗的輕蔑、藐視,仍在表現自由的範圍內。但高等法院卻認為,國旗除了是國家象徵之外,在中華民國特殊的處境、社會氛圍下,更有特殊的角色。保護國旗已非單純維護國家的象徵性價值或藉以團結國家、鼓舞人民感情。

 

如果為了侮辱中華民國,而公開焚燒國旗,法院認為這樣的強烈手段,若形成風潮,不只是單純的國家認同、國家團結的問題,而已經危害國家安全,甚至是國家生存的問題,基於產生的影響和對國家利益的危害,燒國旗已經超越了言論自由保障的範圍。

 

 

侮辱創國者遺像

 

刑法第160條第2項規定,「意圖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孫先生,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其遺像」,亦同。

 

有人主張,刑法的法條只規定「創立中華民國之孫先生」,並沒有指名道姓是哪一位「孫先生」。因此侮辱了孫中山的遺像,能否構成本罪值得商榷。像是許多名人、作家表示現在的小朋友都不認識孫中山,在大環境的影響下,刑法只寫了「創立中華民國之孫先生」,要侮辱哪一位孫先生才會構成本罪,更沒有人知道了。

 

著名的刑法學者林山田教授也在教科書中批評,相關行為可以用「侮辱死者」或「毀損」兩罪來處罰,更何況本條放在「妨害秩序」罪章中,卻看不出本罪要保護的公共秩序在哪裡,應該直接刪掉。

 

 

二○一九年,有人認為本罪違憲,為了藉由大法官宣告違憲來讓這條罪失效,於是在高雄地檢署外焚燒孫中山的遺像,也因此成功被起訴,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也認為法律有違憲的疑慮而聲請釋憲。

 

然而,這個案子目前也還躺在憲法法院等待大法官裁判。

 

*本文摘自《法律歸法律?:熱門新聞話題中的法律爭議,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時報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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