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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R納入有價證券範圍的邏輯謬誤 財經法界學者籲速修法

楊文琳 2023年05月12日 18:20:00
曾任財政部官員的輔大法律學院院長郭土木贊同TDR修法。(取自輔大官網)

曾任財政部官員的輔大法律學院院長郭土木贊同TDR修法。(取自輔大官網)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日針對證券交易法165條之2修正草案召開公聽會,當年在證管會二組工作的輔大法律學院院長郭土木,認為目前金管會堅持的台財證字第900號公告中,已核定台灣存託憑證(簡稱TDR)為我國證券交易法上之有價證券的邏輯謬誤,應儘速修法。


郭土木表示,900號公告的背景是因為76年當時還是動員戡亂時期,為了避免外國有價證券走私到我國後無所管制,因此公告900號公告,將外國有價證券進到我國境內後,列入管制的範圍,所以900號公告是針對外國有價證券。再者,當時900號公告要管制的對象,是原汁原味的外國有價證券,但是TDR是我國的存託機構,在我國境內,依據我國法令所發行,已經不是原來的外國有價證券,而是獨立的商品,因此TDR並不是900號公告所要涵蓋的範圍。


郭土木直指TDR是到了民國87年才出現,所以76年的900號公告不可能預見11年後才出現的金融商品,76年900號公告並沒有要核定台灣存託憑證為證券交易法上有價證券的意思。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張明偉表示,TDR正確的法律適用是101年1月5日修正證券交易法第165-2條之後,至於之前所犯案者,應遵循「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張明偉還提出釋字第443號解釋理由書所述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所定之「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在無涉罪刑法定主義部分(例如民事損害賠償),得以規範密度較低之方式、以較寬鬆之標準判斷有價證券是否業經核定。


台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游進發認為,法律人應該「依法裁判、依法行政,若有人在101年前因炒作TDR,可用民法的損害賠償來妥善解決,而非用刑法論罪,不該硬扯根本未核定的900號有核定,相關法律的適用要三思。」律師李永然認為TDR應該算是「境外結構型商品」,但101年之前《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還未制定,卻有四位被告遭判刑定讞,不符合「罪刑法定主義」和「刑法解釋法律性」等原則,因為未來可能還是會有新興金融商品出現,最終還是需要從《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適用範圍著手,明確化主管機關核定之權責,而非以900號公告來入人民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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