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政府懸崖勒馬 精神鑑定審議委員會可以休矣

楊添圍 2020年11月16日 07:00:00
與我國類似的大陸法系國家,確實也成立國家級精神鑑定機構和鑑定委員會,但是卻與法務部、衛生福利部的方案迥然不同。(湯森路透)

與我國類似的大陸法系國家,確實也成立國家級精神鑑定機構和鑑定委員會,但是卻與法務部、衛生福利部的方案迥然不同。(湯森路透)

頭痛醫腳的精神鑑定行政審查?

 

今年1月30日台中地方法院採認精神鑑定意見,賴姓個案闖入牙醫診所,殺害牙醫師時,因精神障礙於予以判決無期徒刑,而遭外界抨擊判決過輕,衛生福利部與法務部,便提出精進司法精神鑑定的意見,雖然名為減輕鑑定醫師的社會壓力與負擔,方法卻不是面對問題根源,增加各地鑑定機關、鑑定專業人員的協助與支持,而是用現行中央醫事審議委員會的方式,進行行政審議(審查)。初始的提案,原本就沒有獲得專業學會、法界人士,甚至於司法院的支持。因為,精神鑑定的資源、時間壓力,法院預算匱乏等等都不在討論之列,所謂解決之道,已經不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問題,而是頭痛醫腳的錯置!

 

然而在4月29日台中高分院再度對於鑑定意見於交互詰問後,維持地院原判。又在隔日,4月30日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殺害鐵路員警之鄭姓個案,因精神障礙無罪,再度引發社會議論。在沒有新的支持意見下,衛生福利部與法務部卻又重起提議,研議精進精神鑑定之措施,內容卻依舊是,用醫事審議委員會的方式,面對精神鑑定的爭議。

 

精神鑑定實務現況

 

鑑定(包括,精神鑑定),係由法官或檢察官選任之鑑定人或囑託之鑑定機構,除憑藉其特別知識經驗,就特定人、物證加以檢驗外,並得就非親身經歷之鑑定事項,根據特別知識經驗而陳述或報告專業意見,以供司法官裁判之參酌依據。法律程序上,精神鑑定,得以在偵查、審判階段,分別檢察官或法官委託,實務統計裡,審判過程中官委託超過9成,偵查階段檢察官委託低於1成。囑託不到1成的檢察官上級法務部,積極主張精進精神鑑定,原本就令人好奇,然而,對於法務部積極將精神鑑定時點推前到偵查階段,其實醫界與法界也都是樂觀其成。因為,這樣也可以讓精神鑑定的時間,更加接近犯案時間,而減少人證與事證的減損或汙染。然而,如果主要變革卻是,讓衛生福利部籌建一個「審查」精神鑑定的委員會,這又所為為何?

 

善用現有制度與對質詰問才是程序正義

 

精神鑑定,是專業知識也是科學證據,最妥適的審查方式,自然是刑事訴訟程序裡,可以讓當事人公平對質的交互詰問程序,更是法官形成心證,據以裁判的主要依據。鑑定如果不完備,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07及208條,得以增加人數或命他人繼續鑑定或另行鑑定,也可委託其他機關、團體審查原本之鑑定,對於疑義個案,還可以運用刑事訴訟法專設的鑑定留置,進行長達約兩個月的住院觀察。然而這些制度設計,卻受限於人力、資源不足,而鮮少使用。

 

而醫事審議委員會制度何以無法適用於精神鑑定,原因在於醫事審議委員會過往受委託,係對於醫療訴訟提出醫療常規或醫療技術的判斷,並提出書面鑑定意見,且基於委員會及衛生福利部立場,不出庭具名進行交互詰問。暫且對於醫事審議委員會不出庭受詰問的爭議存而不論,目前實務上,如果對於精神鑑定有不同意見,出庭交互詰問,已經成為常態。最後,更應牢牢記住一件事,鑑定結論固然是司法官裁判的重要依據,絕對不是唯一依據,而刑事訴訟的最終裁判者:偵查階段是檢察官,審判階段是法官。

 

他山之石

 

其他國家如何處理鑑定的爭議?我們受影劇影響,或許對於美國訴訟程序,並不陌生。辯方被告可以選任鑑定人,控方檢察官可以選定鑑定人,法庭也可以選任鑑定人,因此在重大案件,多位鑑定人獨立表達意見,已是常態。而自由選定鑑定人的程序,也是目前司法院研議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更得到各方的支持。

 

與我國類似的大陸法系國家,確實也成立國家級鑑定機構和鑑定委員會。但是,究其實際內容,卻與法務部、衛生福利部的方案,迥然不同。

 

坦言之,我們早有國家級鑑定機構,難道教育部或退輔會轄下的公立醫學中心的精神科,不是國家級精神鑑定機構?衛生福利部所屬的精神科專科醫院,不是國家級精神科醫院?重點在於,是否有受到國家級栽培或待遇?是否在尋常業務時任其自由發展,遇有爭議時,才想到要加以評鑑或審查?

 

又以挪威等國家級鑑定委員會為例,則是以發展鑑定業務、扶植鑑定人為主要目標,而非審查鑑定報告與結論。當鑑定人在繁忙臨床工作之餘,於速食店加班撰寫報告,卻被誤傳為在速食店裡詢問被告,而鑑定人七天盡速完成報告,竟然遭認定草率為之。前述種種誤解頻傳,遭鄉民出征時,請問,我們國家級的部會,又做了什麼事?

 

精神鑑定審議委員會可以解決什麼問題

 

採委員多數決的精神鑑定審議委員會,無法進行交互詰問程序的鑑定審查,可以解決什麼問題?

 

1989年余登發老縣長在橋頭自宅倒於血泊死亡,法醫權威楊日松博士首先鑑定死因,認為不能排除他殺。楊的意見引起巨大爭議,之後加入7名法醫及醫師鑑定,認為是意外而非他殺,檢察官最後採取多數意見簽結。楊日松博士被媒體問及此事發展,只說到:大家各憑良心做事。楊博士的鑑定,絕非定論,但是,缺乏可供透明檢視的流程,卻是鑑定程序與民主發展的一大憾事。筆者絕非意圖以本案再度引起余家民主前輩之痛楚,而是提醒,刑事司法程序正義之路,艱辛而漫長。

 

所以,多數決的鑑定審議委員會是想解決鑑定程序、資源等等的不足,還是,解決不符合民意的鑑定結論?!

 

我們要選擇獨立的司法程序,還是審查鑑定的中央行政委員會,其理甚明。

 

萬請法務部、衛生福利部懸崖勒馬!精神鑑定審議委員會,可以休矣!

 

※作者為台灣精神醫學會理事,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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