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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航副機師不顧契約提前離職 高院判需賠遠航191萬

上報快訊/李昕 2021年03月22日 17:24:00
遠航陳姓女副機師與公司簽訂至少服務10年的訓練契約,結果僅3年就離職,高等法院判陳女應賠給公司191萬888元。(資料照片/李昆翰攝)

遠航陳姓女副機師與公司簽訂至少服務10年的訓練契約,結果僅3年就離職,高等法院判陳女應賠給公司191萬888元。(資料照片/李昆翰攝)

前遠航陳姓女副機師2010年和遠東航空簽訂養成訓練契約,參加公司的機師培訓,並約定服務年限至少10年,沒想到完訓後不到3年陳女就離職,遠航因而提告要求賠償損失。一審原判陳女應賠償遠航47萬元,但高等法院更一審判陳女應賠償遠航191萬888元,最高法院22日駁回上訴,陳女確定要賠191萬888元給遠航。

 

陳姓女副機師2010年和遠東航空簽訂養成訓練契約,約定陳女接受公司的機師培訓,結訓後任用機師至少要為公司服務10年,若有違約需賠償損失。陳女2011年開始擔任副機師,沒想2014年就放棄12.9萬的月薪提前離職,遠航要求賠償受訓期間付出的成本和每個月發的4萬元生活費,總計202萬元。

 

面對遠航的求償,陳女主張,契約中的最低服務年限只是單方面預擬,且受訓期間自己在其他部門輪值、工作,每月領取的4萬元生活費應是薪資所得。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陳女和2位連帶保證人應賠償遠航47萬元;高院更一審認定雙方已知最低服務年限為10年,也知道是從任用機師當日開始算,陳女須賠償公司養成訓練費161萬,以及場地、飛機、水電瓦斯等成本,總計191萬888元。最高法院22日駁回上訴,全案確定。(45年內釀28事故「22飛官殉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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