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男縱火害6死竟逃死定讞 法官引兩公約認定「沒有直接殺人故意」

上報快訊/楊佳諭 2021年07月02日 15:35:00
湯景華縱火燒死翁男一家6人命案,最高法院2日改判湯男無期徒刑定讞。(擷自台視新聞YouTube)

湯景華縱火燒死翁男一家6人命案,最高法院2日改判湯男無期徒刑定讞。(擷自台視新聞YouTube)

新北市男子湯景華7年前和翁姓男子因細故起糾紛鬧上法院,湯男從判決書中得知翁男家住址後,竟跑到翁家縱火,造成翁男一家6人慘死,翁男因不在家逃過一劫。法院從一審至更二審,4度依殺人罪將湯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但最高法院2日援引兩公約,認定湯景華並非故意殺人,僅屬有間接故意,撤銷死刑判刑,改判無期徒刑,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兩公約規定,殺人罪行必須基於直接故意、確定故意才能判死,若是出於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就不能判死刑,法官考量湯景華被調查認定是基於不確定故意燒死6人,屬於間接故意,不符合兩公約規定要判處死刑必須具備殺人直接故意的要件,依法撤銷原判決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定讞。

 

最高法院審酌湯景華罪行在公約拘束下,不能判死,罪責最重上限是無期徒刑,而無期徒刑依法執行超過25年,且有悔改實據才能假釋;依湯景華的年紀,判他無期徒刑,他得等到75歲才有假釋機會,仍有足夠的時間讓他長期隔離在監獄獄接受矯正。

 

 

全案起於2014年擔任保全員的湯景華與李姓友人至三重區一間餐廳用餐時,因細故與餐廳其他客人發生爭執,翁姓男子好心勸2人別爭吵,卻反遭翁男控告涉嫌傷害,但法院判翁男無罪。

 

湯男收到判決書後願想越不甘心,又自認求償無門,竟透過判決書上的地址,騎機車到翁男住處觀察地形並謀劃報復;2016年3月23日凌晨,湯男折返翁男住處,在騎樓朝機車縱火,火勢往上竄燒,導致翁家6人逃生不及,遭火海吞噬。翁男則因當晚不在家逃過一劫,但從此面臨喪失至親的傷痛。

 

全案歷經一審到更二審審理,合議庭都認定湯男犯案手段凶殘,奪走6條無辜人命,犯後未見悔意,4度判他死刑。最高法院6月18日召開生死辯論庭,雖因疫情影響改採視訊開庭,但湯景華仍辯稱自己沒有縱火,並指法院都用心證、警詢筆錄做證據,台灣是個民主法治的國家,不能用這些理由斷送一個人的生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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