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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娘喂!男子酒測超標10倍 大逆轉判無罪只因警員少一動作

上報快訊/洪子凱 2021年11月02日 14:00:00
屏東一名男子酒測值2.5破表,質疑酒測數值不合理,大逆轉判無罪。(資料照片/張哲偉攝)

屏東一名男子酒測值2.5破表,質疑酒測數值不合理,大逆轉判無罪。(資料照片/張哲偉攝)

屏東縣羅姓男子在今年4月因為酒駕遭警方攔查,酒測後竟超標10倍高達2.50毫克(mg/L),被依公共危險罪移送,一審遭判6個月,羅男不服提出上訴,質疑酒測數值合理性,二審合議庭裁定,認為警員未察覺數值屬於異常,未以第二部機器加以施測,逆轉改判無罪。

 

據判決書記載,羅姓男子於今年4月10日,在屏東縣東港鎮某小吃部飲用啤酒後,騎乘電動自行車上路,待行經屏東縣東港鎮大利、東新路口時,因行車搖晃蛇行為被警方攔查,測試呼氣酒精濃度竟高達每公升2.50毫克(mg/L),依公共危險罪移送,後由檢方起訴並向地院聲請簡易判決。

 

 

在一審時,屏東縣地院認為,羅男曾有過酒駕遭判刑兩次紀錄,卻未記取教訓,再次酒駕上路,罔顧自身及其他用路人生命安全而判刑6個月,併科罰金6萬元,分別得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但羅男不服提出上訴。

 

屏東地院二審合議庭認為,依據我國《刑法》現行酒測值標準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者,即違反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此案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2.5毫克為法定犯罪標準10倍,一般人呼氣酒精濃度對外在行為表現或狀態的影響,於濃度達2.00mg/L時,會出現「呼吸中樞麻痹、漸近死亡」及「無法開車」之狀態;若濃度達2.5mg/L 時,則會「致死」。

 

法官勘驗警方秘錄器錄影發現,羅男當下被攔檢時,尚能理解警員的陳述,而與警員對話,並能依警方要求進行吐氣測試,無爛醉如泥、神智不清情形,更遑論有呼吸中樞麻痹、漸近死亡或致死狀況,且當下也有員警證稱,「阿娘喂」、「從來沒有看過超過2.5的數值」、「我覺得很高,太高了,我是有覺得怪怪的。」最後裁定,羅男的酒測值有可疑之處,無法推論當時酒測值,改判無罪。

 

判決出爐後,依據警政署2020年4月21日函頒的《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修正規定》操作酒測器應注意事項中提及,「實施前述檢測成功後,不論有無超過規定標準,不得實施第二次檢測。」但遇「檢測結果出現明顯異常」情形時,應停止使用該儀器,改用其他儀器進行檢測,並應留存原異常之紀錄。

 

東港分局表示,因2.5毫克的酒測值極其罕見,警員未察覺是屬於異常,明顯違反規定,未來會再加強警員訓練及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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