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分組決議】 竊盜等罪可上訴三審 檢辯看法不同

盧禮賓 2017年06月03日 20:47:00
司改國是會議第二分組3日舉行第二次增開會議,會中決議,原先不得上訴至三審的刑事案件,如過失傷害、竊盜等罪,可以上訴到第三審。(攝影:李隆揆)

司改國是會議第二分組3日舉行第二次增開會議,會中決議,原先不得上訴至三審的刑事案件,如過失傷害、竊盜等罪,可以上訴到第三審。(攝影:李隆揆)

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二分組第二次增開會議3日召開,針對一審判決無罪,二審突襲性改判有罪確定,卻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違反聯合國人權《兩公約》規定,決議應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使第一審判無罪、二審改判有罪案件,有上訴第三審機會;至於未來金字塔型訴訟制度若改革成功,落實堅實第一審,問題也可迎刃而解。分組並決議為切斷政治對司法的干擾,支持第五分組關於妨害司法公正罪的決議。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以及竊盜、侵占、詐欺、背信、恐嚇和贓物罪,經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導致實務上一審判決無罪,二審改判有罪的案件,實質僅一審判決確定,卻無法上訴救濟,違反《兩公約》之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5項規定。

 


司法院提案改革上訴制度,以避免突襲性無罪改有罪判決確定,卻不得上訴,建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76條,使該類案件均有機會上訴第三審,以符合《憲法》維護人民訴訟權及《公政公約》精神。

司改國是會議第二分組召集人林子儀表示,分組委員討論後決議,為使第一審判決無罪,第二審改判有罪後卻依法不得上訴第三審的刑事案件(例如過失傷害、竊盜、贓物、妨害名譽罪等),有上訴第三審的機會,應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76條限制上訴第三審的規定。


他表示,這是因應現行訴訟制度的作法,未來如果司法院的「金字塔化」訴訟制度順利改革成功,也就是建立堅實的第一審,第二審以事後審兼採續審制,第三審為嚴格法律審的訴訟結構,這個問題就可迎刃而解。在金字塔化完成之前,則先行修正《刑事訴訟法》因應,無可避免會增加第三審法院負擔。


針對「切斷政治與司法判決的糾葛,維持司法的中立」討論項目,分組決議為切斷政治對司法干擾,支持第五分組關於妨害司法公正罪的決議。


關於第五分組5月4日召開第五次會議,針對妨害司法公正罪作成決議內容為,為確保國家司法權正確行使,發現事實真相,應研議相關妨害司法公正罪,檢討湮滅刑事證據罪及偽證罪,增訂違背依法所發保全權利命令罪與棄保潛逃罪,並增訂干擾證人及報復檢舉人與證人罪,及增訂妨害刑事調查及執行罪,以杜絕濫用權勢、關說斡旋等妨害執法行為。


第五分組委員、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教授兼副院長林志潔,對於第二分組的支持,也表示肯定和感謝之意。


此外,司法院、法務部因適用《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須比照行政機關精簡人力,相對於業務不斷增加,人力負荷沈重,使司法無法回應人民對於依法迅速裁判及判斷專業化的需求,危及人民對司法信賴,提案司法機關應不適用《總員額法》。

 


分組決議,就審判機關與檢察機關的人力負擔部分,請司法院與法務部檢討善用現有員額,充實所需人力。於《總員額法》規定的第三類及第四類員額高限內,行政院應尊重司法院、支持法務部的員額需求。必要時檢討調整《總員額法》規定。


其他決議包括,為落實評議制度,提升裁判品質,並促進法律見解的思辨與進步,終審法院的裁判得附具不同意見書。


司法濫訴的問題應積極有效解決,請司法院與法務部於1年內提出濫訴防杜的具體方案。 


為因應我國社會快速變化,並順應司法國際潮流,提供最佳司法決策參考,請司法院研議設立司法政策研究機構的可能性,俾長期蒐集、研究相關司法制度與重要司法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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