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局強占民地 張華昌家族繳稅半世紀卻無法繼承遺產

楊毅 2017年06月17日 13:00:00
張台籍老翁張華昌因國共內戰,1歲時全家跟父親派往中國執行敵後情報任務,不幸滯留對岸無法返台,但張家位於台北市陽明山土地,遭國安局以「繼承人行蹤不明」為由占用至今。圖左為現任國安局長彭勝竹。(照片來源:李隆揆)

張台籍老翁張華昌因國共內戰,1歲時全家跟父親派往中國執行敵後情報任務,不幸滯留對岸無法返台,但張家位於台北市陽明山土地,遭國安局以「繼承人行蹤不明」為由占用至今。圖左為現任國安局長彭勝竹。(照片來源:李隆揆)

國安局長年占用台籍情報員張文政祖產案,在日前最高法院判決張文政之子張華昌繼承遺產官司敗訴,並經接獲陳情的國民黨立委蔣萬安披露後,再度引發外界關注。根據張華昌友人接受《上報》訪問表示,當年張家奉派前往大陸時,就委託親戚代為管理土地並繳稅長達半世紀之久;而張華昌獲各行政機關認定中華民國國籍及戶籍自始從未喪失,順利繼承祖母土地後,卻無法繼承祖父張印滄及父親張文政遺產,政府顯然是兩套標準,罔顧公平正義原則,百般刁難強占人民私有土地,卻不願歸還,相當不合理。

 

為回復中華民國國籍並討回國安局占用祖產,張華昌為此奔波20多年,不斷向行政部門及立委陳情。該案歷經法院一、二審判決,張華昌均獲判勝訴;詎料,案子上訴到第三審時,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提出《國家情報工作法》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適用問題,獲得最高法院採納,日前判決張華昌敗訴,全案發回高院更審,案情大逆轉。

 

根據最高法院判決書內容,該案在第三審法律攻防時,張華昌方面主張,內政部、國防部等主管機關均已認定,張華昌及父親張文政均屬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2項所稱的「特殊考量必要」,自始未喪失台灣地區人民身分,享有繼承之合法權利;張文政為祖父張印滄遺產第一順位繼承人,而張文政死亡後,張華昌為系爭遺產的合法繼承人,自得依《民法》規定請求國產署移交遺產。

 

 

但國產署則堅持,張印滄於1937年死亡時,張文政尚未派赴大陸地區,依當時台灣習慣,張文政是繼承張印滄遺產後才派赴大陸地區。此外,張華昌在大陸地區設籍,未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3項規定,在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註銷其大陸戶籍,並向內政部提出相關證明,已喪失台灣地區人民身分。

 

國產署指出,張文政於1972年間死亡,張華昌也未依上述同條例第66條規定,在3年內以書面表示繼承,即被視為拋棄繼承。最高法院並採納國產署上訴理由,直指依照《國家情報工作法》第12條規定「情報人員及情報協助人員經其隸屬之情報機關核定執行情報工作,不適用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3項、第4項、第9條之1及第72條之規定」,是因考量情報人員從事情報工作隱密性之需求。

 

國安局長年占用台籍情報員張文政祖產案,今年5月18日最高法院判決張文政之子張華昌繼承遺產官司敗訴,國民黨立委蔣萬安披露後,再度引發外界關注。(攝影:葉信菉)

 

按時繳稅 卻遭百般刁難占地

 

最高法院判決指出,國防部相關認定函文,似僅以張華昌是張文政之三子,於1948年因作戰任務隨父母遷移大陸地區,考量當時時空背景,有其不得已因素存在,而認定張華昌自始未喪失台灣地區人民身分,卻未說明張華昌有何無法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而須有台灣與大陸地區人民雙重身分之情形,國防部認定張華昌屬「特殊必要考量」,是否符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意旨,有進一步探究必要。

 

對此,張華昌友人呂先生接受《上報》訪問表示,當年政府密派張文政全家人前往大陸東北戰區時,張家人在台灣的不動產均委任張文政堂兄弟代為管理,並繳納地價稅等稅金,直到1998年國安局占用張家土地興建房舍為止,這些都有歷年繳納稅單及代理人可供證明,「奉公守法至戰區的台灣人民,政府未能保護人民生命,遺產管理人(指國產署)還萬般設局刁難,欲強奪執行國家勤務歷代之財產權!」

 

 

國產署拒交遺產  國家公平正義何在?

 

事實上,國防部於19967月曾以「85易星字第12628號」專函認定,張文政確實是因公派赴大陸地區的台灣人民,張華昌則為依法隨軍赴大陸的台灣人民。內政部等機關也考量當時時空背景,指張華昌在大陸設籍是緣於張父被國家任務指派所致,「有不得已之因素存在」,因此准許張華昌回復台灣人民身分,並於2009年以專案方式,同意張華昌返台定居。

 

呂先生表示,張華昌在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及戶籍後,於2010年順利繼承完成祖母黃匏在台北市士林地區世居的老宅院土地持分2分之1,但有關祖父張印滄遺留在陽明山的多筆土地,卻因為國產署拒交遺產,始終不得其門而入。不僅如此,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國產署還於2012年發函給地政機關直接收歸國有登記,經過張家人多次陳情與力爭下,才在2014年返還張印滄名下,國產署情理法何在?國家的公平正義又何在?

 

呂先生強調,遺產管理人的設立,主要是為了保護被繼承人遺產,及等到法定繼承人出現,而非逕行取得所有權人地位,更不得剝奪繼承人法定繼承權,有無繼承權應以有關權責機關的解釋、認定為基準。然而,在張華昌案中,張印滄的遺產卻因政府使用及管理中,而拒交人民財產;過去張家曾多次向行政機關及立委陳情,各機關經過多次充分彙辦、提議、研討、決議、函釋,最終認定張文政及眷屬對國家之犧牲奉獻,享有《憲法》、《民法》應有權益具有繼承權,不解為何政府長年不法強占民地,卻又不願返還的理由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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