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雲林縣縣長張榮味4日遭台南高分院判 8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4年。張榮味晚間受訪表示,這是莫須有的罪名,強調是因政治力介入,才有這樣的結果。(圖片取自YouTube)
前雲林縣縣長張榮味,因任內辦理林內鄉焚化廠工程收賄,4日遭台南高分院判 8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4年。對此張榮味晚間受訪表示,這是莫須有的罪名,原本有自信司法會還他清白,認為是政治力介入才導致司法不公,「遇到了,也只能坦然面對。」
張榮味因在雲林縣長任內辦理林內鄉焚化廠工程,被控期約收賄千萬元,案經4度更審,台南高分院2016年10月更4審依職務行為期約賄賂罪,判處張榮味8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4年,最高法院4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張榮味必須入獄。
張榮味受訪時指出,全案沒有新的事證,既無法證明有人經他授權委託收受賄款,也無法證明有人將1000萬元交付給他,何來有罪之說,痛斥民進黨以卑劣的政治迫害手法,讓人難以接受。
面對被判刑定讞需入獄服刑,張榮味指出他不怕被關,但民進黨操弄司法以如此莫須有的罪名要關他,不僅讓他無法信服,相信也難以說服社會大眾,但是「遇到了,也只能坦然面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