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常見且可預期副作用】女吃藥變聽障 不得申請藥害救濟「合憲」

王怡蓁 2018年07月27日 18:38:00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說明釋字767號解釋。(圖片取自三立新聞台)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說明釋字767號解釋。(圖片取自三立新聞台)

2007年,曾姓女子於台大醫院就診,因使用「愛黴素」(Amikin)而造成重度聽障與中度肢障,因此申請藥害救濟150萬元整,並於2013年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再審後遭駁回。因此,她向司法院聲請解釋,27日司法院釋字第767號解釋認為,藥害救濟法將「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排除救濟範圍之外,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宣告合憲。

 

曾姓女子於2014年針對《藥害救濟法》第13條第9款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藥害救濟:……九、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向司法院聲請解釋。今司法院釋字第767號解釋指出,《藥害救濟法》第13條第9款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與《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8項尚無抵觸。

 

據了解,曾姓女子的病例特別,全球僅兩例。根據原判決指出,曾姓女子持續高燒不退,住在台大醫院已12年,曾女於2007年住院期間高燒不退,使用愛黴素治療,因產生聽力受損,經耳鼻喉科會診後停止使用。然又病情之故,經曾姓女子與家人同意間歇性使用愛黴素,因此造成聽力受損。

 

曾女案例中,因符合「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因此不得申請藥害救濟。至於常見且可預期的標準是什麼?大法官書記處處長王碧芳指出,根據WHO的標準,符合大於等於百分之一就是常見,大於百分之10,已是非常常見。而愛黴素造成聽力喪失耳毒性的藥物不良反應為百分之7到23,符合「常見且可預期」的標準。解釋文也指出,「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依據一般人民日常生活與語言經驗,尚非難以理解。且已經醫師告知,並經曾姓女子與家人同意,已有合理程度之遇見可能,而作出承擔風險之自主決定。

 

雖此案與《憲法》並無違背,大法官也特別補充,相關機關仍應觀察權衡醫藥產業整體發展趨勢、藥害救濟制度之公益及永續性,與社會衡平原則及社會補償合理性等情事。並適時檢討有關藥害救濟給付之不予救濟要件,且不應過度擴張藥害不予救濟之範圍,阻絕受藥害者尋求救濟之機會。

 

 

關鍵字: 藥害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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