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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歧異】終審法院新增「大法庭」制度 保障民眾訴訟權

王怡蓁 2018年12月07日 17:11:00
司法院祕書長呂太郎表示,「大法庭制度」將讓每個判決重要性一致,解決法律見解不一致的問題。(攝影:王怡蓁)

司法院祕書長呂太郎表示,「大法庭制度」將讓每個判決重要性一致,解決法律見解不一致的問題。(攝影:王怡蓁)

立法院7日三讀通過「法院組織法」及「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終審法院將新增「大法庭制度」,6個月後,不會再做新的決議及判例,司法院祕書長呂太郎表示,大法庭制度將讓每個判決重要性一致,解決法律見解不一致的問題,透過言詞辯論公開透明審理,更保障民眾訴訟權

 

由於過去曾發生終審法院在法律爭議的見解上曾有「一院各表」的情況,因此,司法院參考德國二階審判制度,新增大法庭制度。對於同一種法律爭議所適用的見解均能一致,避免前後裁判見解歧異。

 

司法院司法行政廳廳長王梅英說,大法庭僅能裁定提交案件應採取法律見解,不含終局裁判。(攝影:王怡蓁)

 

大法庭制度修正的重點為,終審法庭應設置「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最高刑行政法院則是「大法庭」,原審的審判庭可以提案的類型是歧異提案、原則重要性提案,由大法庭開言詞辯論庭統一法律見解。成員編制分別為11、11、9人,成員為最高法院院長及指定的庭長1人,提案庭1人,其他成員中庭長人數不得超過一半,任期為2年。

 

司法院司法行政廳廳長王梅英表示,大法庭採取的流程為大法庭僅能裁定提交案件應採取法律見解,不包含終局裁判。未來實施後,判例與見解將不具通案拘束力。

 

由於判例及決議在大法庭制度施行後將失效,因此未來在人民聲請大法官解釋上,可能有權利遭限縮的疑義。司法院表示,聲請釋憲將會有過渡期,此制度施行後3年內,如果人民在大法庭制度中,終局裁判援用的判例或決議有牴觸《憲法》疑義者,仍可聲請釋憲。(促轉會9日舉行1505人判決撤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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