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規定略以:「……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然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歷年規範公教人員加班或補休之加班費或補休,均必須以小時採計,未滿一小時則不予採計,顯然不合理,為此,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陳學聖、許智傑委員27日上午10時在立法院中興大樓103會議室召開記者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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