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仁大學性侵案風波校方召開性平會議,決議暫停夏林清院長職務,經教育部核准。夏不服提告,主張教育部有違法缺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教育部未善盡保障大學自治職權,11日撤銷原處分可上訴。(翻攝自蜂巢公益合作社)
時任輔大社科院長夏林清在處理輔大心理系性侵案時,遭被害人及其男友爆料夏林清與工作小組處理不當,夏後續遭教評會停聘一年,教育部核准。夏不服提告,認教育部違法,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教育部未善盡保障大學自治職權,撤銷原處分,可上訴。
2015年發生的輔大性侵事件,夏林清與其他教師組成工作小組,針對該事件做成報告。但受害者與其男友隔年兩度在臉書表達不滿,夏林清也發表文章回應,後續夏林清也在討論會上公開討論,召開記者會,並參與談話節目。
輔大性平會當時認為夏林清違反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並移到教評會審議。輔大心理系的教評會、社科院教評會都認為夏沒有停聘的事由,但校級的教評會認定,夏林清違反教師法,因此做成停聘一年的處分,經教育部核准同意停聘一年。夏林清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認為,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的規定,是在於教師不利工作權處分,且給予教育部協力進行合法性控制的權限,內涵是教師工作權的保障,落實大學教師的個人學術自由。
但在此案件中,校級教評會做出停聘一年的決議,是因考量夏林清引發外界對輔大的壓力,這與教師適格與否無關,有裁量濫用的違法嫌疑。且教評會對夏林清做出什麼行為才影響教師適格,因而停聘ㄝ沒有在公開會議中討論,也未在決議中說清楚,導致法院無法驗證,這有違行政程序法第96條,處分應載明理由的正當程序。
法院表示,教育部應協力保障大學自治職權,在行使教師法第14條之1同意權時,原不應准該等決定,教育部不僅未善盡職權,在校教評會作成決議前,即一再行文輔仁大學促其召開會議,否則要以私立學校法第55條來規範,有干涉大學人事自治之嫌。因此原處分違法,訴願決定未予糾正,不合理。法院裁定,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全球交通空污引孩童氣喘台灣排第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