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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益世不實申報財產  高等行政法院認定400萬部分該罰

王怡蓁 2019年05月16日 19:13:00
行政院前秘書長林益世因收賄遭判刑2年已入獄,林當時任職公職涉嫌財產申報不實,林益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判決,400萬元裁罰有理,但撤銷50萬元部分可上訴。(攝影:李智為)

行政院前秘書長林益世因收賄遭判刑2年已入獄,林當時任職公職涉嫌財產申報不實,林益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判決,400萬元裁罰有理,但撤銷50萬元部分可上訴。(攝影:李智為)

行政院前秘書長林益世因收賄遭判刑2年已入獄。在收賄一案中,因當時林益世有公職身份,涉嫌財產申報不實,一共遭罰450萬元,林益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院16日判決,400萬元的裁罰有理,但撤銷50萬元部分,可上訴。

 

林益世於2010擔任立委期間,涉嫌協助地勇公司爭取中鋼持股的中聯公司轉爐石與下游中耀企業爐下渣的契約,收取地用公司負責人陳啟祥6300萬元。2012年,林轉任行政院秘書長時,以持續協助地勇的名義,向陳啟祥索討8300萬元,另有1580萬元的財產不明罪,檢方依財產來源不明與洗錢等罪嫌起訴林益世一家5人。

 

由於當時林益世身為立法委員,依法應向監察院定期財產申報,但卻故意隱匿6千萬元的財產,以及太太彭愛佳的現金2200萬元的財產,分別裁處400萬及50萬元。

 

法院指出,林益世不否認收取陳啟祥繳付的6300萬元現金,除300萬元已花用外,將6000萬元交給母親沈若蘭保管,因此林益世應該要申報這筆6000萬元的財產,卻未據實申報,顯見他是故意隱匿該筆財產。法院表示,針對該行為,裁罰400萬元有理。

 

至於50萬元部分,法院表示,申報行為是單一行為,監察院只能就申報不實的各款項來源,區分是故意隱匿,還是單純故意申報不實,來分別做裁罰。因此,在林益世單一行為上,只能從有無故意隱匿財產來裁罰,按照法定罰鍰的最高額度來裁處,因此50萬元不符不合法,應撤銷。(占領政院案聲請法官迴避遭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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