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非都市土地的公共設施免徵增值稅法規卻不同,被認違憲,2年內須檢討修正。圖為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攝影:王怡蓁)
台南一蘇姓農民在出售土地時,主張該地為農地,免繳土地增值稅,但遭相關主管機關以該地有部分交通用地,而遭駁回,蘇男得繳約20萬元的土地增值稅,用盡救濟途徑後,聲請釋憲。大法官今做出釋字第779號解釋,在免徵土地規定上,都市計畫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但非都市土地的公共設施,卻無法免徵土地稅,不符合《憲法》平等權,因此須在2年內檢討修正土地稅法。
台南蘇姓農民有一塊農地,部分土地用以種植白甘蔗,部分做為道路。2013年蘇男在出售土地時,向台南市稅務局以網路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申請免繳土地增值稅,但主管機關認為此土地不符農地農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要件,也不符合都市計畫法免徵土地增值稅的要件,因此向蘇男課徵土地增值稅約20萬元,蘇姓農民用盡救濟途徑後聲請釋憲。
大法官指出,在此案件中,不合憲部分在於,都市計畫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但非都市土地的公共設施用地不在免徵土地增值稅範圍。大法官認為,無論都市或非都市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在土地增值稅的徵免上應等同處理,相關機關並未對這樣的「差別待遇」作出合理說明,因此不符《憲法》平等權,自今日起兩年內須檢討修正土地稅法。
至於合憲的部分,則是公路並非農業用地範圍,因此不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的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孩子的書屋」創辦人驟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