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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反同團體應誠實面對同婚釋憲與公投效力

江河清 2019年05月04日 00:00:00

真正的問題是,反同團體不願意承認自己提出的公投效力,也不願意面對自己的法理邏輯漏洞。(攝影:李智為)

在近年同婚辯論中,以保守基督教人士為主的反同團體,曾屢次提出相關法案。每次都宣稱要立法「保障」同志,但真正的目的卻是要排除同性婚姻合法化。

 

最近保守基督教團體又推出另一部反同婚草案《司法院釋字第748解釋暨公投12案施行法》,又稱《同性結合專法》。這部法案是由宏達電董事長王雪紅捐助的「信望愛基金會」,及其胞姐王貴雲的「基督教異象事奉展望會」共同推動。

 

這部《同性結合專法》的問題跟過去所有的反同婚草案都一樣:反同方一方面曲解大法官釋憲,宣稱政府不必以「婚姻」之名保障同志的「婚姻自由」;另一方面,擴大解釋去年反同公投的法律效力與範疇,宣稱依照公投結果,政府不該立法承認同婚。在這雙重扭曲的論點中,他們進一步宣稱他們的草案可以合憲、合公投。

 

以「結合」排除「結婚」不可能合憲

 

2017年大法官同婚釋憲,明確保障同志的「婚姻自由」,但反同團體一直不願承認憲法保障同志結婚的自由,一再反覆辯稱只要立法承認同性「家屬」、「共同生活」即可。簡單說,他們認為,同志的婚姻自由不叫做婚姻。《同性結合專法》還是在玩弄同樣的文字遊戲,他們宣稱大法官釋憲有使用「結合」一詞,所以立法也可以用同性「結合」來取代「結婚」認定。

 

然而,仔細檢視《釋字第748號》,大法官從來就沒有直接說過「結合」等同法律上的「結婚」,我們也無法從釋憲文間接推論出以「結合」用語替代「結婚」的邏輯。事實上,大法官談到「結合」時,都是在討論婚姻關係的結合,最後才推論出同志公民也有結婚的自由。

 

然而,反同團體談到同性「結合」時,卻是以排除婚姻關係為前提,也就是以「結合」排除「結婚」的認定。他們主張,同志只能「結合」,但不能「結婚」。這是對大法官釋憲的最惡意的扭曲,根本就不可能合憲!

 

公投結果不能反同婚

 

另一方面,反同團體也不願意承認他們的公投提案僅限定民法內的婚姻規定,但不能禁止政府以其他法律保障同婚立法,達成大法官釋憲所稱「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

 

近來,反同團體批評政府不尊重公投結果立法,但根據公投第10案的理由書,提案的反同團體已經對中選會說明:不論公投結果,都不會排除政府立法「達成釋字第748 號所稱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

 

公投第12案理由書也說明,其公投結果只是要求政府在民法婚姻以外的法律範疇,另外立法保障同志,但沒有限制立法名稱、內容是否承認同性婚姻關係。推論之,在民法之外另立一部「同性婚姻法」,不但合憲,也符合公投第10、12案的結果。

 

我認為,真正的問題是反同團體不願意承認自己提出的公投效力,也不願意面對自己的法理邏輯漏洞,卻把自己的問題說成是別人的問題,如此沒完沒了,反覆提出各種荒謬的反同婚草案,只求有一個版本過關,只要擋下同志結婚就好。

 

立法機關應堅守基本公民權

 

最後,我要強調,大法官在《釋字第748號》已經說明婚姻自由是公民的「重大之基本權」,立法機關有義務守住憲法的公民權底線,反對明顯不合憲的法案。更重要的是,大法官釋憲不只主張同志的婚姻自由,還一併強調平等權,兩者缺一不可。因此,同婚修法不只應該承認同性婚姻,內容還要達到「平等保護」,才算真正合憲。

 

※作者為American University人類學博士候選人

關鍵字: 反同 結婚 釋憲 公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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