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衛福部不允金門機場設快篩站 缺少明確的說理

王宗偉 2021年05月26日 00:00:00
衛福部指揮中心表示經過多次溝通未果,遂依法撤銷金門縣長楊鎮浯宣布的機場「快篩令」。(圖片取自金門航空站臉書)

衛福部指揮中心表示經過多次溝通未果,遂依法撤銷金門縣長楊鎮浯宣布的機場「快篩令」。(圖片取自金門航空站臉書)

金門縣政府5月23日晚間宣布外縣市居民入境金門要持3天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才得以入境。若旅客無法提供健康證明,須配合縣府在機場設置的快篩站接受採檢,以確保目前尚無人確診的金門居民安全。衛福部指揮中心表示經過多次溝通未果,衛福部只好依法撤銷金門縣府的公告。次日一早金門機場快篩站遭拆除,金門縣長楊鎮浯到場巡視時立即痛罵,場面相當火爆。(延伸閱讀:【中央同意了】3離島可設「自願性採檢」 澎湖將設機場快篩站)

 

但目前在網路上流出公文副本顯示事實卻是,金門縣政府早於5月17日及21日兩度發函衛福部指揮中心,分別要求指揮中心同意在金門尚義機場設置快篩站,並在國內航線登機前進行篩檢,之後方於5月23日公告,要求旅客搭機前往金門,必須提供新冠肺炎檢驗陰性報告,或接受快篩。不料中央主管機關遲遲未予核准,於是金門縣政府只好先以明快的防疫措施,以阻絕已淪陷出現疫情的台灣大多數縣市居民進入金門必須進行篩檢。此舉竟引發中央政府反彈,衛福部迅速撤銷金門縣政府的防疫公告。過去最接近此事實性質的終局司法案例,是大法官釋字第553號解釋。

 

在該號解釋文的結論中已經指出,當年行政院撤銷台北市政府延期辦理里長選舉之決定,涉及中央法規適用在地方自治事項時具體個案之事實認定、法律解釋,屬於有法效性之意思表示,係行政處分,台北市政府有所不服,乃屬與中央監督機關間公法上之爭議,惟既屬行政處分是否違法之審理問題,為確保地方自治團體之自治功能,該爭議之解決,自應循行政爭訟程序處理。台北市如認行政院之撤銷處分侵害其公法人之自治權或其他公法上之利益,自得由該地方自治團體,依訴願法第一條第二項、行政訴訟法第四條提起救濟請求撤銷,並由訴願受理機關及行政法院就上開監督機關所為處分之適法性問題為終局之判斷。

 

法律存在的意義與價值,無乃表彰誰的權利更值得保護。若照等者等之的法治精神,現在衛福部撤銷金門縣政府的防疫公告,依行政程序法92條1項就是個明確的行政處分。而且與553號解釋的情況相比,當年行政院撤銷台北市政府延期辦理里長選舉之決定,好歹還能宣稱此舉有民主任期與選民約定的憲法價值可以捍衛。但此次價值檢驗的權衡上根本無法過關,衛福部撤銷金門縣府公告,完全看不出來所要捍衛高於金門縣本來就已經相當缺乏醫療資源的現居民,憲法15條生存權與健康權(釋字第767號解釋許志雄大法官協同意見書)的憲法價值為何?

 

且不說此時允許染疫者在國內航線搭機船渡海赴外島,此舉本已是加損害於同機船的他人,予以管制本來就正當。衛福部此舉僅僅只為撐台灣本島人民現在出不了國,就任意可以去金門觀光的遷徙自由嗎?

 

金門縣政府於5月17日及21日兩度發函衛福部指揮中心,分別要求指揮中心同意在金門尚義機場設置快篩站。(作者提供)

 

假如所謂台派人士現在所要強化的信念,只是要表述在台灣的中央政府有不分青紅皂白可以給金門縣府打臉的強悍權力。那就真的令人搖頭嘆息了,因為74年前二二八事變中起事者提出來的重要憲法價值,就是地方自治。

 

國府遷台後為了表示與台灣人民同島一命,也很快任命普林斯頓大學政治學博士吳國楨,擔任台灣省主席。吳國楨雖然任省主席時間不長,之後很快就與蔣家王朝交惡而出走,但他留下給台灣人民寶貴的政治遺產,就是不顧重重橫逆在風雨飄搖的1952年,辦理了基本上未曾中斷延續至今的台灣縣市長選舉,基本上實現了二二八事變中死難者的遺願-落實地方自治。

 

地方自治不但在憲法學教科書上被稱為垂直面向的權力分立,更是台灣政治史上在228事件死難者的鮮血中樹立起來的神聖紀念碑。正因為有了幾十年未曾中斷的地方自治,台灣民主轉型才相對順遂。因此任何強硬干預地方自治的中央機關作為,都必須要有明確的更高位價值與急迫性,接受最嚴格的審查。顯然衛福部今日此舉缺少明確的說理,沒人找得到在捍衛中央權威以外所要保全的價值是什麼。

 

為今之計,金門縣政府除了立即依訴願法相關規定向行政院提起訴願後,更應趕緊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或298條第2項,以衛福部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請求裁定停止執行該撤銷處分,或請求准予讓金門縣政府維持先前快篩管制入境措施的定暫時狀態處分。

 

金馬外島居民幾十年來為台灣的安全與幸福承擔的還不夠多嗎?中央主管機關就真的這麼急於把疫情分享給外島民眾嗎?在兩岸關係詭譎的當下,要讓金門人民願意擔當台澎的前哨,台灣人應該表現起碼的誠意,在疫情橫行的此刻保守這塊淨土。

 

※作者為台大國家發展研究所博士生/律師考試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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