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哲對共產黨一點都不重要,他會不會被釋放,從來在共產黨的一念之間。(本報資料照片)
李明哲在2017年以中國依「顛覆國家政權罪」判刑5年,即將刑滿的他「推估」應該在今年的4月中旬可以出獄。之所以說是「推估」,是因為中方逮捕李明哲,從未循兩岸協議管道通報我方;家屬從來沒有收過判決書,所以根本不知道刑期何時起算;更遑論在疫情期間,李明哲與家屬也無法撥打親情電話瞭解繫獄狀況,沒人知道李明哲具體的釋放日期。
釋放李明哲的另個變數是他除了以「顛覆國家政權罪」被判刑5年,還被「剝奪政治權利」2年。翻查中國刑法,所謂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這其中包括選舉及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和示威自由;擔任國家機關職務權利;以及擔任國企、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幹部)的權利。
因為要被「剝奪」,外界才知道原來中國人還有選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等等的權力。不過,曾在中國執業的台籍律師也透露,曾有台人因類似罪名被判「剝奪政治權利」,在刑滿後仍無法離開大陸;但也曾有刑滿即順利回台的個案,狀況分歧,標準不明,沒有慣例。一些在中國被判「剝奪政治權利」的外國人,通常會在刑滿後被要求離境;但台灣人不是「外國人」,能否適用,有不小變數。
從李明哲在臉書及微信傳了幾則「批評中國現行制度」、「鼓吹西方多黨輪流執政」的文章,因而觸犯中國的「顛覆國家政權罪」開始,這就是一部荒謬絕倫的兩岸司法政治大戲。一直到現在,李明哲會不會被釋放,居然還是一項懸念,這不能不說獨裁者漠視法治、煽動恐懼、踐踏人性的程度,是完全沒有底線的。
陸委會說,兩岸交流要能正常往來,民眾的人身自由安全必須受到最高保護;中共當局要成為世界重要的力量,關鍵是應展現法治與文明價值;中國要做一個法治文明大國,就應該從李明哲案開始。陸委會說得苦口婆心,可惜,從逮捕關押李明哲開始,到遣送中間人遊說李明哲家屬要「扮演好」被告家屬的角色,再到翻臉重判李明哲5年徒刑,到如今已經完成刑滿卻不知當事人能否順利釋放為止。任何時候,想用西方社會的法治觀念去理解中共的作為,或試圖與這樣的政權對話溝通,幾乎都是徒勞無功。
我們以為中國將言論自由、集會結社、人身安全入憲,但事實上這是一個以共產主義意識形態為基礎的專政國家;在這個體系裡面,中共可以任意地依據其意識形態,超越憲法和法律體系而不受約束。政論家莫之許曾言,中共憲法號稱保護言論自由,但一旦中共認定該言論具有敵對其政權的顛覆性質,則該憲法條款可瞬間作廢;援引憲法正文中某權利條款,認為李明哲案判決違憲云云,某個程度其實是對中共體制的錯誤認知乃至蓄意美化。
換句話說,就算李明哲順利於四月中旬「依法」釋放,那也是基於中共此時此刻的政治需要,與什麼「法治文明大國」毫無干係。倒是生在自由台灣的人應該認真理解,中共政權此時此刻的「政治需要」是什麼?
李明哲對共產黨一點都不重要,他會不會被釋放,只在共產黨的一念之間。但所謂的「一念之間」不是兩岸關係緊張或鬆弛的指標,而是提醒所有台灣人:兩岸政治社會從制度、法治以及價值思維上的差距何其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