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造法」就能「封鎖」台灣嗎

呂禮詩 2022年08月02日 07:00:00
中國海事局預告將於29至30日在南海部分海域進行軍事演習。(取自中國官方媒體)

中國海事局預告將於29至30日在南海部分海域進行軍事演習。(取自中國官方媒體)

美國眾議院議長裴洛西展開亞洲行,將台灣列為「暫定」行程,掀起了美中間的激烈交鋒,身處暴風眼的台灣雖然低調,但對於中國「認知戰」所抛出的各種言論及「在地協力者」的推波助瀾,尤其是涉及軍事安全議題的負面宣傳,必須立即查證澄清。

 

封鎖就是一種交戰行動

 

裴洛西議長訪台,無論是《環球時報》前總編輯叫囂的「期待解放軍戰機做一次了不起的『伴飛』」,《紐約時報》所報導「美方密切關注中國企圖封鎖台灣海峽的可能舉動」,或中國國防部新聞發言人吳謙在例行記者會中重申,兩岸之間不存在所謂的「海峽中線」;以上種種跡象顯示,台海現狀可能發生改變。

 

其中最常被提及解放軍可能執行的「封鎖」(blockade)行動,從國際法的角度觀察,封鎖實際上是一種交戰行動,以防止敵方和中立國的艦船和/或飛機進入或離開屬於、佔領或控制下的特定港口、機場或沿海地區。建立封鎖的目的是阻止敵人使用艦船、飛機將人員和貨物運往或運出領土。

 

封鎖旨在透過將所有貿易排除在其機場與港口之外,以孤立敵人—剝奪敵人的貨物、武器和戰爭所需軍品的供應;除此之外,切斷敵人的貿易聯繫,削弱其經濟,同時也會削弱其軍事抵抗力。無論建立封鎖的目的為何,其涉及了對敵方的空域、海域、機場或港口使用軍事力量。

 

無論建立封鎖的目的為何,其涉及了對敵方的空域、海域、機場或港口使用軍事力量。(圖為美國第七艦隊官網)

 

澳洲國立大學「軍事及安全法中心」(Centre for Military and Security Law)榮譽教授Rob Mclaughlin則在《牛津國際法使用武力手冊》(The Oxford Handbook of the Use of Force in International Law)一書中指出:歷史上,實施封鎖的特定地理區域,曾使用過警戒線(cordon sanitaire)、隔離區(quarantines)、警戒區(warning zone)、安全區(security zone)、禁航區(No-Fly Zone)及海上禁區(Maritime Exclusion Zone)等名稱,但其性質上幾乎沒有區別。

 

禁航區是一種軍事戰略

 

禁航區和海上禁區是一體兩面的概念,因為兩者皆在規範進入海洋和/或空域以實現特定的運作目標,究其目標而言兩者皆為經濟戰,已被普遍接受為一種軍事戰略。

 

無論禁航區或海上禁區,武裝衝突的一方經常聲稱其具有控制權,拒絕飛機或艦船在未經許可下進入指定區域;從而干擾了他國船舶和飛機的航行和飛越自由。未經授權的船隻或飛機進入該區域時要冒著被攔截的風險,通常包括遭到飛彈、飛機、水雷、潛艇或水面艦艇的攻擊。

 

此一概念首開先例的是1905年日本於日俄戰爭期間,日本所設立的「海上禁區」;而近四十間年最著名的例子,為1982年英阿福克蘭群島戰爭期間,英國宣告從群島向外延伸200英里的海上禁區;另依聯合國安理會通過劃設禁航區的有1992年於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Bosnia and Herzegovina)執行781號決議案,與2011年於利比亞執行的1973號決議案。

 

梳理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ICJ)、國際海洋法法庭(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 ITLOS)的判決,與「封鎖」類同的告訴計有:英國訴阿爾巴尼亞科孚海峽爭端案、尼加拉瓜訴美國布設水雷案、伊朗訴美國攻擊石油平台案,與烏克蘭訴俄羅斯克赤海峽扣押艦艇案;此四者雖然事發的背景和原因各有不同,然在缺乏聯合國安理會的決議支持或《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UNCLOS;以下簡稱《公約》)的法理依據下,對他國進行任何形式的封鎖行為,都不被允許。

 

以國內法在台海生事必遭國際社會唾棄

 

2020年起,中國透過《國內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20)》、《海警法》及《海上交通安全法》三階段的「造法」,定義台灣海峽及台灣沿岸為其「近海航區」及「沿岸航區」,並賦予中國海警在此「管轄海域」及其上空開展海上維權執法;最終將「無害通過」限縮為「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並接受海事管理機構的指令和監督」。

 

中國透過三階段的「造法」,定義台灣海峽及台灣沿岸為其「近海航區」及「沿岸航區」,並賦予中國海警在此「管轄海域」及其上空開展海上維權執法。(圖片摘自百度)

 

今年香格里拉會議閉幕後媒體報導,近幾個月來中國軍方官員在與美國軍官會晤時,對不同層次且多次的傳達台灣海峽非為「國際水域」(international waters)的看法。「國際水域」並非《公約》用語,而是美國《海上行動法指揮官手冊》(The Commander’s Handbook on the Law of Naval Operations)中對於領海以外的鄰接區、專屬經濟區與公海的簡稱;然外界聚焦於國際水域的法律意涵,但中國的企圖是以國內法為「台海內海化」、「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形塑自圓其說的法律環境。

 

無論裴洛西是否訪台或用什麼身份訪台,中國如無視於國際秩序而恣意以國內法在台灣海峽生事,其下場將與俄羅斯規避「禁止使用武力原則」(non-use of force principle)而以「特別軍事行動」的名義入侵烏克蘭一般,為國際社會排擠、唾棄,而與習近平念茲在茲追求的「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受人尊敬的大國」地位,完全背道而馳。然而雖然中國藉裴洛西訪台而封鎖台灣的可能性極低,但解放軍是否會抽調北部戰區與南部戰區的海空兵力,以優勢的機艦數量實質否定海峽中線的原有默契,則有待時間證明。

 

※作者為海軍官校軍事學科部前教官、新江軍艦前艦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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