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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衛福部COVID-19疫苗採購文件需要保密嗎?

蔡明志 2022年08月23日 00:00:00
衛福部COVID-19疫苗採購之相關文件,不是《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封存30年的絕對機密,而是屬於「一般公務機密」的「密」等級。圖為運送抵台的莫德納疫苗45萬劑。(桃機公司提供)

衛福部COVID-19疫苗採購之相關文件,不是《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封存30年的絕對機密,而是屬於「一般公務機密」的「密」等級。圖為運送抵台的莫德納疫苗45萬劑。(桃機公司提供)

臺北市長選舉煙硝味不斷,民進黨市長參選人陳時中,擔任衛福部長時,負責COVID-19疫苗採購之決策,疫苗相關文件公開與否,成為選戰話題之一,媒體報導,國民黨指陳時中將疫苗採購相關資料列為絕對機密,且封存三十年,對此陳時中及指揮中心,強調疫苗採購是商業行為,涉及商業合約,因此有保密期限。

 

衛福部辦理之COVID-19疫苗採購相關文件,均是《檔案法》規定之檔案,屬於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必須依法歸檔管理。檔案之保存年限,分為永久保存或定期保存。簡言之,不只是衛福部,任何行政機關之公文、文件資料及附件是檔案,依法應定期或永久保存,超過保存期限的檔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可以銷毀,但必須先經電子儲存。

 

國家檔案必須永久保存,機關檔案只需定期保存,如指揮中心所言,衛福部COVID-19疫苗採購相關文件檔案,保存年限是30年,意指該文件檔案僅是保存30年的「機關檔案」,衛福部沒有主動將其列為機密檔案,無法完整公開的原因,是被動基於商業契約,有保密義務之條款,均根據《文書處理手冊》程序辦理。

 

《檔案法》第18條第1項第6款: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義務之檔案,主管機關可以拒絕他人「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衛福部是依照《檔案法》規定行事;查看行政院訂定《文書處理手冊》第51點:「依法令有保密義務者」屬於「一般公務機密」,公文歸屬於「密」等級,COVID-19疫苗採購相關文件,衛福部均採「密件」辦理。

 

衛福部COVID-19疫苗採購之相關文件,不是《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封存30年的絕對機密,屬於「一般公務機密」的「密」等級,反對衛福部或陳時中者,攻擊疫苗採購文件,為「絕對機密」或「國家機密」是不正確,但衛福部也刻意避開疫苗採購相關文件,為一般公務「機密」的事實,按照法令與契約,疫苗採購相關文件目前是不能公開於眾。

 

衛福部因與廠商簽訂契約,負有保密義務,不公開在法律上絕對站得住腳,這是機關的權責;社會大眾不諳法令,不懂也不在意「絕對機密」、「一般公務機密」的意義,衛福部應該簡單告訴民眾,COVID-19疫苗採購相關文件檔案,因為合約簽有保密條款,不同廠商保密年限各有不同,原則上於契約保密年限內不能予以公開,除了司法或立法監督機關等,若立法院採取秘密會議,衛福部應該尊重《憲法》賦予立委監督之權責,揭露完整相關檔案資料。

 

※作者為銘傳大學法律系兼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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