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防疫法制錯誤空間該糾錯了

黃靜芬 2022年09月16日 00:00:00
衛福部目前共更新過19次法定公告的前疫情警戒,疫苗令上路卻又迴避法定方式,推給「另遵指引」。(資料照片/攝影:陳愷巨)

衛福部目前共更新過19次法定公告的前疫情警戒,疫苗令上路卻又迴避法定方式,推給「另遵指引」。(資料照片/攝影:陳愷巨)

禁令定義不明、接洽機關不明、規定有多少不明,是自去年經歷三級、二級疫情警戒以來,各行各業普遍的痛苦。業者做生意辦活動,要洽詢指揮中心、衛生局、中央地方業管機關,至少過四關,竟成了新常態,潛藏巨大的法遵風險。

 

防疫本就有快速圍堵的性質,天生容易與民主國家法治強調法源依據明確、法制或行政程序正當、權責機關明確等衝突,但畢竟防疫已經近三年,防疫法制錯誤空間,也應逐步被事後、個案的司法權,或其他民主監督機制糾錯了。

 

韓、美可以產生指標性疫苗通行令、口罩令防疫法制判決,阻止違法的重大防疫措施;加拿大、紐西蘭、法國今年初推疫苗通行證禁令,也爆發大規模示威,讓政府後續立法程序須審慎區分、規劃、說服社會。台灣沒有理由,讓防疫造成行政、管制透明程度,倒退回黨國一體的威權時代。

 

「另遵指引」防疫法制架構 行政透明退回威權時代

 

法制架構上,自從去年7月8日三級警戒延長、防疫措施適度鬆綁以來,指揮中心就以公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法定公告中後來疫情警戒字樣刪除,僅剩「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措施裁罰規定」,以下均稱前疫情警戒),創造了民眾、業者同時遵守各中央業管機關、地方政府的措施、公告、指引,這套「另遵指引」的布局。於是並非法律規定的防疫機關,也可以發防疫規定,規定方式也五花八門,所謂「指引」大行其道不計其數,內容上更是千變萬化,各式各樣口罩令、疫苗通行證令、集會活動人口管制令、場所人流降載令、提報防疫計畫制、復業前核准制、人員健康管理、確診事件自主應變…所有內容,統統塞進前疫情警戒的附屬法制文件。

 

而且類似的禁令內容,有可能A行業是衛福部的公告、B行業是其他部會的公告、C行業又是部會的指引…權責機關和發布形式不一,究竟是不是一個正式的政府機關法令、有沒有效力,難以辨認。本來沒有效,代表不用遵守,況且機關及形式如此混亂,勢必其中有一些是錯誤的,但台灣社會接受新常態,幾乎是有令必遵,指揮中心記者會一開完,各行各業均遵辦。筆者去年8月底即在本刊投書「三級鬆綁後 防疫法治愈發脫韁」,形容這是類似威權時期黨國一體的行政,國家社會界線模糊,政府用列管內部屬員的方式管制民間業者。

 

雖台民情不喜爭訟 救濟案件仍逐步累積

 

行政救濟面上,原先醫療人員、高中以下等出國禁令時,社會充滿爭論,惟後來沒有發展成爭訟案件而不了了之。前疫情警戒維持那麼長,即使民情不樂意提出爭訟的台灣社會,也開始陸續累積一些救濟案件。今年8月底出爐的禾馨案判決,有重要意義,但仍未臻澈底。曾有人民對八大行業禁令、疫苗令等提出訴願,行政院用近於白馬非馬詭辯的方式判敗訴。但盡爭訟技巧之能事,終究不是解決問題的辦法。

 

禾馨案強調法定方式、管轄法定 「另遵指引」法制架構面臨挑戰

 

台北市政府裁罰禾馨診所違規打疫苗,今年8月底判決出爐(北高行訴字第113號判決)。雖然針對的是中央疫苗接種計畫(公費接種資格),但判決重點的法定程式公告、管轄法定原則,前疫情警戒(性質屬一般處分)亦應遵守。判決重點有三:

 

第一、衛福部發布的疫苗接種計畫,如果要具強制、能裁罰人民,因為限制了人民權利,性質須為法規命令,因此須依行政程序法法定程式公告。也就是格式上屬公告公文、刊登公報或新聞紙、制定或修改前接受人民陳述意見等,缺一不可。

 

第二、衛福部如果要將法定權限授權給其他機關,須有作用法的依據,僅有組織法上執掌是不夠的,就算是衛福部自己的下級機關疾病管制署,也不行。

 

第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與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也不能合法化前述的法制作業、行政管轄問題,況且具體定義、權責機關、作用法的授權基礎、具體法律效果都不同。這份判決澄清強調的法定程式公告及管轄法定原則,在前疫情警戒來說,又容許公告、又容許指引,不計較有無正式刊載公報(或報紙)及文號,就難以統一確認各種禁令是否有效存在。

 

需進一步說明的是,每次配合修正公告新的前防疫指引,衛福部都會另外通函提示各級政府機關修正重點,在這樣的通函裡,衛福部共計16次建議各地方政府,由各局處協助處理查核與裁罰,顯然非常希望地方學中央,把防疫事務廣泛授權給各業管機關。由此可見,衛福部對管轄法定原則認知非常薄弱,而且自身違法,還要全台灣的地方政府跟著一起違法。

 

政府「勝訴」訴願決定 理由反窺見疫苗令恐無法律依據

 

防疫禁令的深水區疫苗通行證,亦曾有人民提出訴願,行政院今年7月20日作成院臺訴字第1110178929號訴願決定判敗訴。指揮中心今年4月15日記者會,宣布24類場域需打三劑疫苗才可以進入,場域負責人還要配合查驗。行政院判敗訴的理由,是說指揮中心不是強制民眾打疫苗,而只是通函各機關,把三劑令的內容評估納入各自業管措施、公告、指引或要求民間單位訂定防疫計畫。這是一個極端玩弄爭訟技巧的決定。

 

一直到今天,疫苗令都還在執行,政府卻利用前疫情警戒「另遵指引」的法制架構,更尤其「指引」性質上屬行政指導,依據行政程序法,是沒有固定方式,不一定要是標題為「指引」、「管理措施」的文件、甚至不一定要是文件、不一定要確保公眾皆知,甚至連承辦人打電話都算數。衛福部目前共更新過19次法定公告的前疫情警戒,疫苗令上路卻迴避法定方式,推給「另遵指引」。

 

但是,如果連主管「傳染病防治法」、「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的衛福部,都找不到可以合法疫苗令依據,可以要求民眾、業者落實義務複雜多樣的接種、攜帶出示證明、業者配合查核甚至留存資料等,沒有宗教專法的內政部、沒有八大行業專法的經濟部、沒有健身房專法的教育部,藏在指引裡面的疫苗令,怎麼可能會有法律依據?這麼淺顯的道理,是不是表示我們政府明知政策找不到法律依據,仍要違法強推疫苗令?

 

日前S20潑水節業者與文化部公開互嗆,雙方言詞愈發不留情面,但從整體法制架構來說,業者有很大困境。前疫情警戒歷次演變20次(包含110年7月8日三級警戒適度延長那次沒有法定公告,只有新聞發布),110年11月2日那次的公告,刪除了一定人數以上活動提報防疫計畫的規定,後來並沒有恢復;但是,從上述疫苗令訴願提及, 111年4月15日指揮中心通函說,各部會為了納入疫苗令,可以考慮用防疫計畫的手段。於是,本來法定公告、法律效果明確取消掉的提報防疫計畫義務,在指揮中心給各機關、人民查找不到的公文裡,竟然復活了!要是沒有該訴願,該通函根本不可能為大眾所知。

 

如果政府防疫措施各種禁令(包含提報防疫計畫義務究竟存不存在),完全符合禾馨案揭櫫的法定公告、管轄法定等行政法要求,業者自己查找就可以確知舉辦活動前所有應遵守義務、應填具表格,無須私下與文化部承辦人屢次詢問,行政機關與民間業者間的不快與衝突,勢必能減小很多。

 

民主國家政府守法、人民依法爭取權益,本是天經地義。台灣民情不愛興訟,但是去年三級降二級以來長達近14個月的法制作業混亂,實難繼續忍受。就算人民純樸,認為好民不與官鬥,政府規定什麼業者遵守什麼,法律依據、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統統不計較,但是「指引」(行政指導)方式的不明確性,導致就算先前接洽的所有規定悉數遵守,仍有可能半路殺出新禁令,如此指責人民違規,實在太沉重!「另遵指引」的法制架構,無限上綱民眾業者的義務,如此不可承受之重,實在令人殷殷期盼,台灣何時能出現類似美國企業疫苗令、大眾運輸口罩令法院判敗訴,出現維護疫苗法制的指標性判決呢?

 

※作者從事文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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