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從法律專業角度剖析王志安限制入境事件

觥羊 2024年01月27日 07:00:00
王志安的言行,在在顯示出他對民主法治國家的不了解。(資料照片/圖片取自薩泰爾娛樂臉書粉專)

王志安的言行,在在顯示出他對民主法治國家的不了解。(資料照片/圖片取自薩泰爾娛樂臉書粉專)

前央視記者、陸籍人士王志安日前於來台觀光,在觀光期間從事採訪報導,並參與網路脫口秀節目錄製,遭我國移民署判定為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的活動,依「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16條,廢止其入境許可,並管制5年不得來台觀光。對此,其本人及許多網友(尤其是王志安的粉絲)指責移民署為了處罰王志安公開發表批評執政當局的言論,所以將其封殺,進而批評我國政府限制言論自由,跟中國共產黨沒什麼兩樣。

 

但若是以法律專業來剖析整個事件,可以看出其實移民署並未違背依法行政原則,也並未限制言論自由。具體來說,上述許可辦法具備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6條第1項的授權,而條例第15條第3款就已經明文規定,大陸地區人民不得在臺灣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且許可辦法第16條第1項第6款更是明文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若是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的情形,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入出境許可證;同條第3項第1款則規定,此種情形應自廢止許可之翌日,於五年期間內不予許可其申請來臺從事觀光活動。

 

本次事件中,王志安在來台期間,拍攝影片、前往大選造勢現場及於節目中公開發表高度政治性的言論,怎麼看都不僅僅只是在進行觀光活動。因此,無論王志安上「賀瓏夜夜秀」是否有收取通告費,他在台灣所進行的都是「與許可目的不符的活動」,移民署自然應該廢止入境許可並管制入境。至於網友所謂「選擇性執法」的質疑,其實是在主張「不法之平等」,在法律上絕不可能站得住腳。簡單來講,無論是憲法或行政法上的平等原則,指的都是合法的平等,而非違法的平等。最常見的例子,就是同樣是超速或闖紅單,民眾不能因為看到其他人違規卻沒被警察開到罰單,就要求警察也不能開自己罰單。

 

再者,不少網友提到樂樂法利同樣也上節目卻未遭限制,但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架構下,大陸地區人民本來就不能與其他國籍之外國人同日而語,且根本沒有人確定樂樂法利拿的是不是只是觀光簽證。從這點來看,再加上上述「不法之平等」的法理,根本不構成主張不應限制王志安入境的理由。

 

最後,如果王志安真的有所不滿,大可以走行政救濟程序,因為我國是民主自由法治國家,有完善的司法救濟程序,從訴願、行政訴訟一路到憲法法庭違憲審查制度,都可以讓人民聲張自己的權利。因此,王志安大可不必在X平台(即改名後的推特)上推文罵街,甚至批評我國政府與中國共產黨沒有區別。再加上其對身障者的爭議言論,王志安在在顯示出他對民主法治國家的不了解,甚至也不先去理解就大肆批評、詆毀我國政府。這些言行都讓他多年苦心經營的溫和、客觀、理性的形象開始土崩瓦解,未來即便再怎麼發聲,所說的話聽在大眾的耳裡也未免要大打折扣。

 

在此也規勸因政治傾向而企圖操作這次事件的那些人,不必借題發揮減損我國作為民主法治國家的威信,否則只會讓對我國虎視眈眈的中共漁翁得利,在背後暗自竊喜。

 

※作者為法律研究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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