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嘉宏專欄:監察院變成「東廠」的背後原因

陳嘉宏 2024年08月26日 07:02:00
整個中華民國憲法的設計,就是如今監察院會被視為「東廠院」、「廢物院」的制度性原因。(攝影:陳愷巨)

整個中華民國憲法的設計,就是如今監察院會被視為「東廠院」、「廢物院」的制度性原因。(攝影:陳愷巨)

前行政院發言人陳宗彥為了一件10多年前的召妓案被起訴,但先前監察院審理此案時卻未通過彈劾。在野黨抨擊,陳宗彥違法事證明確卻未通過彈劾,代表這些被民進黨提名的監委官官相護,監察院根本不僅成為一個「廢物院」,而且還有「東廠化」的傾向。關於這樣的指控,讓人聯想起12年前的張通榮彈劾案。

 

2012年9月,基隆警方執行酒駕勤務時,被一名酒醉女子毆傷,於是將該女子以妨害公務罪現行犯帶回。沒想到基隆市長張通榮竟前往警局關說放人,還在現場拍桌、斥罵,以調職、報復威脅在場警員,警察局在壓力下,只好釋放該女子。整個過程經監視器錄下,影片被放至Youtube網站上,引發輿論大譁,張通榮在龐大壓力下認錯,自稱是「最混蛋、最差勁」的市長。

 

此事在當年10月就遭檢方以涉嫌「妨害公務罪」起訴張通榮;法院並在隔年7月,以「教唆公務員縱放人犯罪」、「妨害公務罪」處張通榮有期徒刑1年8個月。但沒想到,當時的監察院在受理此案進行彈劾時,竟連續兩次未過關。監察院長王建煊為此氣到心律不整,他痛批,若監察院不能伸張正義,不如關門算了。他也呼籲立法院可以修憲,主動檢討監察制度,甚至把監察院拿掉或縮小。

 

誠然,張通榮案與陳宗彥案的案情不同,當下司法介入的程度也不同。不過,一如馬英九提名的監委被質疑縱放國民黨籍的張通榮,蔡英文提名的監委也被質疑在心證上傾向於陳宗彥(畢竟彈劾並不以檢方起訴或法院判刑為前提)。12年前後兩任政府的監察院都被認為是「血滴子」、「東廠化」,那就代表監院的問題不是黨派的問題,而是結構的問題。

 

中華民國的監察院是比較憲法學上前所未見的奇特機構,它起源於孫中山錯誤的「五權憲法」、「權能區分」理論,制憲者張君勱無奈地將它放在憲法裡,只是,其所行使的彈劾、調查、審計都屬傳統民主國家國會的權力,如此分權也無可免地弱化國會監督制衡的能量。七次修憲後,監院不再具有民意授權,但它依舊可以用「違法或失職」為由,獨佔對一般官員(非總統)提出彈劾的權力;這其中「違法」的要件很清晰,但「失職」到底意謂為何卻無比模糊,使得監察院每次針對政務官進行糾彈時,都必定沾惹染不同程度的政治陰謀論。

 

以張通榮案為例,此案在第二次彈劾審查時(2013年8月13日),張已遭地院一審判決(2013年7月26日)有罪,但最後卻以6:6票沒通過彈劾,這幾乎是向外界正式宣告:監院的官箴標準比法院還鬆。同樣地,陳宗彥召妓案已經媒體大幅報導,所以監委侷限於司法當下還沒起訴,且指稱它們拿不到台南地檢署的監聽譯文,也當然被解讀為避重就輕,幫陳塗脂抹粉。

 

彈劾作為監察院的代表性權力,它究竟是要追訴官員的法律責任或政治責任?如果是前者,那其實是檢察與法院體系的主要職責,監委介入調查彈劾,其實是意謂著多頭馬車、一事兩罰,有違反人權保障的疑慮。如果是後者,又為何讓一個總統提名、國會同意的「準司法機關」來追究官員的政治責任?它的「底氣」在哪裡?其做出最終裁判的正當性又何在?都必定遭到質疑。

 

事實上,整個中華民國憲法的設計,正是如今監察院會被視為「東廠院」的背後原因。但修憲既不可行,透過總統召集朝野領袖會議,承諾限縮未來監委職權,仿效北歐國家監察使的制度設計,未來監院只主動調查或被動受理人民所提政府侵犯人權保障之具體情事,或許是此刻改革監察院唯一可行的方案。

 

※作者為《上報》總主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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