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775號解釋之二:違憲範圍何在

一起讀判決 2019年02月26日 07:00:00
作者認為,釋字775號解釋有好幾份協同意見書,但解釋文如何解釋,還是一個大問題。(資料照片)

作者認為,釋字775號解釋有好幾份協同意見書,但解釋文如何解釋,還是一個大問題。(資料照片)

上一篇,講到累犯加重最低本刑,在一種情況下會是違憲的。接下來,我們要來討論這個範圍有多大?許多大法官都出具協同意見書,但很明顯的是他們的意見並不完全相同。

 

解釋文跟理由書的內容

 

解釋文是這樣說的:

 

惟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從這段解釋文來看,違憲的情況是這樣的:

 

一、不分情節,只是因為累犯有特別惡性或對刑罰反抗力薄弱,而一律加重「最低」本刑。

 

二、案件不適用刑法第59條,沒有情堪憫恕可以減刑的情況。

 

三、加重最低本刑後,導致刑罰超過罪責。

 

四、人身自由因此受到過苛的侵害。

 

解釋文就講到這裡,理由書舉的例子是法定最低本刑是6月以上,例如加重竊盜,加重後變成7月,因此失去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服務的機會。問題是:最輕本刑1年以上,比如肇事逃逸罪,經法院以59條減一次之後,能不能適用775號解釋,在累犯的情況下,讓法官裁量要不要加重「最輕」法定刑?

 

解釋文如何解釋?

 

解釋文這段話,仔細看,就會發現還有很多解釋的空間,這也是為什麼我之前說,看這號解釋,好像在看俠客島上的石壁武功,每個人的解讀可能都不太一樣,從最寬到最窄的可能性如下:


(一)累犯規定應加重「最輕」本刑,違憲。
 

應該調整為「得」加重最低本刑。這個見解如黃昭元意見書提到的,他認為這種解釋更為妥當,而且實際操作的結果,也會傾向這種解釋。林俊益大法官意見書中也提到,解釋文講到第59條,只是在說明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可能致生刑罰超過其罪責之過苛情形。違憲的「於此範圍」是: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部分。


(二)累犯規定應加重「最輕」本刑,不違憲。但如果造成罪刑不相當時,違憲。
 

第二種解釋可能是,只要個案發生罪刑不相當的情況,具體個案就應該讓法官裁量。至於解釋提到的59條規定,只是舉個例而已。這個見解如黃昭元大法官意見書提到的解釋的意旨應該是指:應加重最輕本刑,在情輕法重時,例外可以不加重。
 

(三)累犯規定應加重「最輕」本刑,不違憲。但如果當案件不適用59條,且造成罪刑不相當時,違憲。
 

和前面的說法不一樣的地方在於,這裡多加一個要件,必須要法官不適用刑法第59條減輕時,才讓法官可以裁量。舉個例來說,加重竊盜最輕本刑6月以上,如果法官適用59條,即便累犯加重,法定刑仍有6個月以下的空間,即便累犯規定應加重「最輕」本刑,也不違憲。

 

這個見解如黃虹霞大法官的意見書提到:

 

「個案裁量前提極其嚴格,包括二要件:1、需有因加重最低本刑而有過苛之極特殊情形,比如依原法定最低本刑規定,法院原得從其原最低本刑(有期徒刑6月)處刑者,但因需依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應加重規定,致不得量處有期徒刑6月,並因而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而因之過苛者;且2、需此種過苛情形,復因不符合刑法第59條要件,無法依該條規定減刑者。」

 

黃虹霞大法官甚至把所有最輕本刑6月以上的罪名都列出來,總共有33種,她認為775號解釋只有這33種情況,法官不給59條減刑時,才有775號解釋的適用。

 

差別何在:以肇事逃逸罪為例

 

上面這幾種可能性的差別何在呢?舉例來說,肇事逃逸罪是1年以上有期徒刑。在累犯的情況下,如果要易服社會勞動,必須先經過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減刑1次,變成6月以上。

 

此時,累犯是否應加重「最輕」本刑,就很重要了。如果可以適用775號解釋,讓法官個案裁量,肇事逃逸罪就有可能可以免於加重而判6個月,而得以易服社會勞動服務。

 

反之,如果認為本案已經符合刑法第59條減刑,並不在775號解釋範圍,那麼肇事逃逸的累犯,就還是要入監服刑。

 

雖然這號解釋有好幾份協同意見書,但解釋文如何解釋,還是一個大問題。當大法官出具愈來愈多的意見書,我們對解釋文的認知,並沒有因此更清楚。

 

※本文經授權,摘自《一起讀判決》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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