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山草員分屍案」兇嫌陳伯謙被控脫產,導致家屬無法求償。圖為陳伯謙二審出庭畫面。(資料照片/張家銘攝)
「華山草員分屍案」兇嫌陳伯謙一審被判死,二審因符合自首要件改判無期徒刑,但後最高法院認為調查未詳盡而發回更審;家屬在民事部分另求償新台幣1400萬,卻在2日開庭時爆出陳男已動用方式脫產,使家屬未能求償。
陳伯謙在2018年6月犯下命案,他趁被害人高女酒醉昏睡時性侵,之後再將其勒斃分屍。一審依強制性交及故意殺害被害人等罪,處陳伯謙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二審認定,他自首供出犯罪經過及棄屍地點,並帶同警方尋獲屍塊,改判無期徒刑。
案經最高法認為調查未詳盡、理由欠完備,發回更審,2日於台北地院再度開庭。高女家屬領取100萬元犯罪被害補償金後,另向陳伯謙求償喪葬費、扶養費、精神慰撫金共約1400萬元。
高女家屬的委任律師表示,之前已對陳男聲請假處分,但陳已將不動產移轉他人,家屬又無法得知移轉對象姓名與地址,才會無法補正,導致法院裁定駁回。
律師轉述高女父母的話,指出家屬失去亭亭玉立的女兒,是被陳伯謙剝奪生命,悲憤難當,請庭上就精神慰撫金部分依法審酌。
陳伯謙的委任律師聲請傳喚證人,也另聲請再做精神鑑定。他主張陳伯謙於警詢、偵查中自白受到他人影響,要求鑑定虛偽自白;在精神鑑定方面,若北院認為目前的鑑定人趙儀珊與陳的另一位委任律師有師生關係,應予迴避,可由警察大學助理教授施志鴻鑑定。
高女家屬委任律師回應,被告聲請傳喚的2名證人,均曾於刑事審理時作證,因此沒有再度傳喚的必要。
法官庭末諭知本件辯論終結,訂於3月11日宣判。(部桃轉院病患肺炎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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