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長林姿妙捲入多起弊案,高院2日認定,林姿妙當時80萬元具保應對她形成拘束力,裁定駁回宜檢抗告。(資料照片/陳愷巨攝)
宜蘭縣長林姿妙涉多起羅東土地開發等弊案,宜蘭地檢署日前發動搜索約談,檢方訊後,依圖利、財產來源不明等罪聲請羈押林姿妙、林羿伶母女及縣府農業處長康立和,然而,宜蘭地院認定3人無羈押必要,裁定林姿妙80萬元交保,另2人無保請回。
不過,宜蘭地檢署不服法院裁定結果則提起抗告,高等法院今天(2日)審理後認定,林姿妙、康立和部分駁回抗告。至於林姿妙女兒林羿伶部分,高院認為,林女有避重就輕卸責、湮滅重要訊息行為,檢察官抗告有理,因此裁定原判決撤銷,發回地院更裁。
高院審理後認為,康立和、林羿伶、林姿妙均否認檢方指控,不過就檢察官羈押聲請書,其中「證據」欄所列相關供述、文書證據、扣押物證和相關監視錄影畫面,會勘紀錄及通訊監察譯文等文件,足認康立和、林羿伶都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圖利、《刑法》第213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等罪嫌,林姿妙《貪污治罪條例》涉圖利、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與《刑法》上公文書不實登載等罪嫌,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且圖利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當時,宜蘭地院法官認為,林羿伶犯罪嫌疑雖重大,但無羈押必要羈押。但高院認為,林女有避重就輕卸責、湮滅重要訊息行為,檢察官抗告有理,因此撤銷、發回更裁。
至於,林姿妙部分,高院今天認為,當時裁定林姿妙80萬元具保,應足以對她形成拘束力,可得確保後續審判、執行程序順利進行,這也是宜院本於事實審法院裁量權所為羈押與否的裁量,裁定理由中也有敘明,並無違反比例原則或必要性原則。
此外,康立和雖犯罪嫌疑重大,但也無羈押必要,此部分也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