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木欽案」二審改判石木欽撤職,並停止任用一年,全案定讞。(資料照/蔡慧貞攝)
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石木欽涉嫌與佳和集團董事長翁茂鍾不當飲宴、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等規定,且他透過妻子用兒子名義買進聯亞股票有違失,一審判決罰1年月俸約354萬元,雙方不滿,判決上訴二審,法院今天(2日)改判石木欽撤職,並停止任用一年,全案定讞。
對此,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表示,判決認定適用「違失行為一體性」,已樹立懲處法官違紀的典範,但處分應該更重。
回顧案件經過,石木欽在1997年7月22日起至2014年6年20日期間,依序擔任最高法院法官、庭長、台灣高等法院院長,但期間卻涉嫌向訴訟當事人佳和集團董事長翁茂鍾提供法律意見,於相關案件繫屬中多次宴飲、球敘,嚴重違反法官倫理,傷害司法形象。
此外,石木欽在2008年間,由他的妻子透過兒子名義,購買佳和集團旗下聯亞光電未上市股票,直到2015、2016年間陸續賣出,不過這期間與翁茂鍾涉及《證券交易法》等相關案件審理期間有重疊,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法官社交理財處理事項》等規定,合議庭對石木欽買賣股票違失行為,處以法定最重的罰款處分,罰款1年月俸約354萬元。
然而,一審查出,石木欽自1997年起有6次與翁茂鍾飲宴並談及相關案件、2次進高等法院談相關案件,1999年間買賣佳和公司股票、2003年到2007年買賣怡安公司股票有獲利行為,然而,這幾項行為都因超過10年追懲時效,故不予議處。
一審判決出爐後,雙方不滿意,均上訴至二審。二審雙方針對「10年追懲時效」進行攻防,石木欽律師團隊認為懲戒審理之事實均已超過時效,不應懲戒;監察院則認為案件嚴重侵害人民對於司法的信任,建議加重懲罰。法院今天(2日)改判石木欽撤職,並停止任用一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