鏡週刊不滿遭指虧空16.8億,對股東及上報提告卻吞敗。(合成畫面/資料照)
《鏡週刊》日前不滿《上報》記者撰寫的「《鏡週刊》集團虧空16.8億瀕破產 裴偉設海外紙上公 司搬7億全燒光」新聞,對上報負責人、總編輯、記者,以及提供資料的股東提告妨害秘密。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雙方並未簽署任何報密契約且罪證不足,判決《鏡週刊》敗訴,可上訴。
鏡週刊不滿股東陳美吟在股東會前要求查閱財報、資產負債等資料,並將資料交由上報報導,因此對陳美吟、上報負責人王健壯、總編輯謝忠良、記者沈粲家提告妨害秘密。
法院審理時,謝忠良強調當時因認為鏡週刊涉及弊案,因此才會檢視鏡週刊的財報,且報導也與公益有關,是媒體監督的權力,而公司的財務報導也不算工商秘密。
謝忠良也強調,新聞自由是監督政府施政的第四權,且股東、債權人得隨時隨地公司報表,不需要委託律師或會計師才能查閱,因此公司的財報並無具有秘密性。
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鏡週刊》的證據仍不足以定罪的程度,且雙方也從未簽署保密條款,因此判決4人無罪,可上訴。